在刑訴法總則條文當中,第十八條常常容易被大家忽略,也普遍感覺和日常刑事辯護辦案關聯度不高、離實務比較遙遠。第十八條確立了我國與外國司法機關開展刑事司法協助的法律依據,即以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互惠原則為基礎,相互開展刑事司法協作。該法條看似與普通刑事案件辯護距離較遠、日常適用率不高,但從刑事辯護實務視角出發,其在外逃人員歸案自首認定、境外證據尤其是電子數據質證兩大高頻辦案場景中,有著不可替代的實務價值,是刑辯律師必須掌握的隱性辦案規則與質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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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條文內容來看,本法明確,我國司法機關可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與外國司法機關相互請求開展刑事司法協助。單從法條表象上看,第十八條距離普通刑事辯護日常辦案較遠,但站在刑辯實務角度,本條與辯護工作密切相關的核心只有兩大應用場景。第一,紅通人員、境外外逃人員歸國自首認定問題。當前不少涉案人員潛逃境外,一部分通過專項工作組面勸方式回國投案,也有部分紅通人員選擇歸國歸案,這類情形常會涉及第十八條刑事司法協助規則的適用。我國和世界各國之間,有的簽訂了相關國際司法條約,有的并未締結相關條約。對于沒有締結條約的國家,涉案人員大多只能依靠面勸途徑回國,而此種方式下的自首情節,在司法認定上存在不確定性與爭議。如何運用辯護技巧,讓當事人的自首行為被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依法認可,是本條在實務中重要的辯護切入點。第二,境外取證尤其是電子數據證據的審查質證。緬北電信詐騙、網絡犯罪、虛擬幣相關犯罪等案件,普遍存在服務器及數據存儲設備設于境外的情況,必然涉及境外取證,也是刑辯辦案中經常遇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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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常出現這樣的辦案情況:涉案服務器位于境外,偵查機關僅向法庭提交Word文檔、Excel表格形式的后臺數據,缺少電子數據提取、扣押、檢測、固定所必需的全套筆錄與法定流程。即便數據內容本身屬實,偵查人員以非正規技術手段、非常規方式侵入境外計算機系統獲取的數據,也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對電子數據取證、固定的程序要求。從辯護角度而言,這類程序嚴重瑕疵的境外電子證據,完全可以依法質證并申請予以排除。
而合法調取境外證據的正規途徑,正是依據刑訴法第十八條,通過申請刑事司法協助,由外國司法機關協助調取證據。但跨境刑事司法協助取證手續極其繁瑣,實務中十分罕見,僅有極少數案件卷宗能夠齊備完整的司法協助取證手續。辯護辦案中,只要當事人明確告知涉案服務器在境外,律師就必須重點對該類電子數據開展合法性質證,守住證據審查底線。該條款雖日常適用頻率不高,但在外逃人員自首認定、境外電子證據質證兩大關鍵辯護領域,有著重要的實務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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