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正當防衛制度的完善,遵循了一條先刑事司法領域后行政執法領域的漸進路徑
隨著刑法正當防衛適用標準明晰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跟進立法,正當防衛認定思路從偏重結果導向轉為行為與情境導向,讓正當防衛認定更合情合理
文 |《瞭望》新聞周刊記者 于雪 賈雯靜
4月初,一起“女子開車撞劫匪致1死2傷,無罪”的消息登上媒體熱搜。
這起2008年發生的舊案在時隔多年后重回輿論焦點,折射出公眾對正當防衛議題的持續關切。從2016年的山東聊城辱母案,到2018年的昆山反殺案、淶源反殺案,再到2019年的麗江反殺案……多起案件背后的思考,推動了刑法第二十條更準確的運用——這款關于正當防衛的法條自1997年定型后未再修改,2020年相關指導意見進一步明晰了司法適用標準。
數據印證了司法實踐層面的變化——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數據,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審查認定屬正當防衛依法不捕不訴261人,2024年為334人,2025年為339人。
同時,正當防衛相關案件在執法司法環節仍面臨舉證難、認定難等情況。正當防衛如何在執法司法環節得到精準識別、依法認定?
治安管理領域更清晰
今年1月1日,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后正式實施。
其新增的第十九條明確,“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為,造成損害的,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受處罰;制止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依法給予處罰,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不予處罰。”
這一規定改變了“還手即互毆”的認定邏輯,增加了百姓日常生活中對抗不法侵害、保護自己和他人可實操、可預期的法律武器。
至此,立法層面在行政執法領域為正當防衛制度補上最后一塊拼圖。它與既有的刑法、民法典協同發力,共同構筑起公民在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在刑事罪與非罪、民事賠與不賠、行政執法罰與不罰三個維度的法律體系。
“我國正當防衛制度的完善,遵循了一條先刑事司法領域后行政執法領域的漸進路徑。在刑事司法領域通過一系列典型案件和司法解釋逐步厘清標準、凝聚社會共識后,再向行政執法領域延伸,制度銜接、實踐基礎、民意支撐的條件更為成熟。”北京市豐臺區律師協會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郭學亮說。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彭逸軒介紹,自第一部刑法首次確立正當防衛相關規定以來,刑法層面對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逐步完善,特別是2020年,兩高一部聯合發布《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更進一步明確維護公民正當防衛權利的邊界。
在治安管理層面,對于“還手即互毆”的處理方式,郭學亮分析,這是因為治安案件中的不法侵害,如推搡、辱罵等,通常具有輕微性、突發性、瑣碎性等特點,在執法實踐中往往難以進行精確的法律切割和認定。
從這個角度講,補齊正當防衛制度拼圖是一次重要的法治完善,為捍衛百姓正當防衛權利提供更進一步制度支撐。
努力置身現場
北京市易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安妤曾在北京市某檢察院負責正當防衛認定的第一檢察部工作多年。她告訴記者,隨著刑法正當防衛適用標準明晰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跟進立法,正當防衛認定思路從偏重結果導向轉為行為與情境導向,讓正當防衛認定更合情合理。
安妤說,受制于證據收集的難度及證據鏈條的完整性、認定防衛限度的復雜性、防衛意圖判斷主觀性較強等綜合因素,正當防衛相關案件存在舉證難、認定難。
就舉證方面來說,正當防衛往往在瞬間爆發的沖突中發生,證據具有突發性、易逝性等特點,加上受害人通常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遭受侵害,第一要務是自我保護而非固定證據,若現場缺乏目擊者或監控錄像等,就容易陷入“有理說不清、有證舉不出”的局面,出現舉證難。
北京市中同律師事務所律師郝俊杰告訴記者,無論在刑事司法領域還是行政執法領域,正當防衛認定均需要滿足“五要件”,即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意圖條件和限度條件,在實踐中不同人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
比如時間條件,法律規定“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在實際案件中,沖突過程瞬息萬變,對不法侵害的開始和結束不同人會有不同理解,需要完整全面地分析還原整個場景,但準確、客觀還原沖突現場,難度較大。
再如意圖條件,郝俊杰說,互毆與正當防衛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都有肢體沖突,實踐中一般將是否具有防衛意圖作為判斷正當防衛的重要標志,而防衛意圖包括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如果現場沒有監控,當事雙方各執一詞,就難以作出客觀、科學、準確的認定。
受訪專家表示,正當防衛制度進一步準確適用,需要將理念共識轉化為可操作的規則體系。
首先是完善證據的收集與審查模式。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謝澍建議,通過全面收集證據,鼓勵證人出庭、強化交叉詢問等方式,構建一個環環相扣、邏輯完整的案件事實證明體系。“這套嚴格的程序性要求,是保證正當防衛條款不被濫用的重要安全閥。”謝澍說。
其次設身處地作出符合常情、常理的判斷。安妤表示,執法者、司法者要努力置身現場,以防衛人的視角,根據不法侵害的性質、強度和危險性、防衛人所處的具體環境等因素,從矛盾發生并激化的原因、打斗的先后順序、使用工具情況、采取措施的強度等方面,綜合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防衛意圖。
“核心是要求執法者、司法者進行動態的、整體的情境化衡量,避免事后對防衛人提出過高的證明要求。”郭學亮說。
強化“規則判斷”
面對正當防衛案件,人們一方面思考如何準確及時認定,另一方面,也高度關注如何防范防衛權濫用、避免法律成為私力報復工具。
這實則指向一個更深層的訴求:鼓勵勇于反抗不法侵害的同時,守住公正與理性的底線。
在很多錯綜復雜的正當防衛案件里,證據鏈條殘缺、現場真相難以厘清的情況不可避免,特別是案件中處于相對弱勢的一方,往往容易喚起旁觀者的同情心。
在安妤看來,“同情即正義”源于樸素的同理心,這種普遍存在的善良情感,推動社會治理、法律體系等朝著更有溫度的方向演進。具體到正當防衛案件,這種社會情感促使相關部門加快厘清制度的盲區與邊界,讓執法、司法人員在堅守法律判斷底線的同時,更加關注常人、常情、常理的認知,重視當事人的防衛辯解,助推法律適用在實踐中不斷校準、實現情、理、法的共融。
“同情即正義”的社會心理也可能模糊法律評判的客觀界限,當公眾的注意力被傷亡結果、強弱對比牽引,情緒就可能淹沒理性判斷。
專家認為,校準相關認知的關鍵,在于推動認知從情感判斷轉向規則判斷。
郭學亮建議司法機關在處理涉及正當防衛的爭議案件時,加強裁判文書說理,詳細闡明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的邏輯,特別是為何采納或否定防衛主張,將法律判斷的過程呈現給公眾,讓正義看得見。
此外,還需多管齊下,在全社會塑造堅實的規則共識,比如最高法、最高檢持續發布指導性案例,以權威判決彰顯正義立場;媒體與法律工作者承擔起理性普法責任。從更長遠的角度看,還需通過持續的法治教育,在公眾心中播下規則意識的種子,讓“以法律為準繩”內化為普遍的思維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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