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刑事立案后,民事案件會不會被駁回起訴或中止審理?(上篇)
【主編簡介】唐青林律師,深耕商業秘密20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出版三部商業秘密專業著作,辦理多起億元乃至近10億級商業秘密大案,主辦多起案件入選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典型案例。(商業秘密保護熱線: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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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案件是知識產權領域刑民交叉特征最為突出的案件類型,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重大商業秘密侵權案件,權利人都會采取“刑事報案+民事索賠”的雙線維權模式。但很多權利人都會遇到一個程序困境:刑事立案成功后,正在審理的民事侵權案件,會不會被法院直接駁回起訴?或者被裁定中止審理?
一旦民事案件被駁回或長期中止,不僅會導致權利人的止損索賠訴求遲遲無法實現,甚至可能出現刑事程序推進不順、民事維權又陷入停滯的雙重被動局面。關于商業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處理規則,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雖有原則性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仍存在差異,很多權利人因對程序規則把握不準,在維權中陷入程序陷阱。本文結合《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裁判規則、典型生效案例,全面拆解商業秘密刑事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程序處理規則,明確駁回起訴、中止審理的法定適用邊界,同時提供實務中的應對策略,為企業法務與律師同行提供清晰的辦案指引。
首先需要明確兩個極易混淆的法律概念: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對案件程序上的處理,以案件不屬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圍、不符合起訴條件為適用前提,不涉及實體權利的認定;而駁回訴訟請求是法院對案件實體上的裁判,以原告的訴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為適用前提,二者的適用條件有著本質區別。
很多權利人存在認知誤區,認為只要刑事立案,民事案件就會被法院駁回起訴。但事實上,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裁判規則始終堅持“刑民分開審理”的基本原則,商業秘密刑事立案后,民事案件原則上不會被駁回起訴,僅在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時,法院才會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
(一)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130.【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條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時,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5項的規定裁定中止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后,再恢復民商事案件的審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須以相關的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則民商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
從上述規定可以清晰看出,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核心前提,是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屬于完全同一的法律事實、同一法律關系,且案件本身不屬于民事糾紛的受理范圍,僅涉嫌刑事犯罪。除此之外,法院無權以刑事立案為由,隨意駁回權利人的民事起訴。對于僅存在事實牽連、但分屬不同法律關系的民事案件,法院的法定義務是移送犯罪線索,同時繼續審理民事案件,而非駁回起訴。
(二)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刑事立案后,非同一法律關系的民事案件不得駁回起訴
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已通過生效裁判明確了商業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駁回起訴邊界,其中寧波某星公司訴寧波某沃公司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是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具有指導意義。
該案中,寧波某星公司與寧波某沃公司簽訂《采購協議》及附件《保密協議》,后寧波某星公司以寧波某沃公司違反合同約定,超出許可范圍使用技術圖紙、擅自生產橫機設備為由,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合同之訴,要求寧波某沃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一審訴訟期間,寧波市公安局就寧波某沃公司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立案偵查,并函告一審法院,偵查事實涵蓋了涉案協議與圖紙相關內容。一審法院認為,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事實重合,應全案移送公安機關,遂裁定駁回寧波某星公司的起訴,將案件全案移送公安機關。
寧波某沃公司不服一審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終333號民事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中明確了以下裁判規則:
1.區分刑民程序是否應當分開審理的核心,是判斷二者是否基于同一法律事實、同一法律關系。本案中,權利人提起的是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之訴,主張的是合同違約責任,屬于合同法律關系;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是寧波某沃公司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屬于侵權法律關系,二者所涉法律關系本質不同。
2.合同違約責任的審理與認定,不受關聯刑事案件偵查的影響。民事案件中,法院可獨立對合同效力、保密義務履行情況、違約責任承擔等問題作出司法認定,無需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前提。
該案例清晰劃定了商業秘密刑民交叉案件駁回起訴的紅線:只有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完全基于同一法律事實、同一法律關系,且案件本身不屬于民事糾紛范疇時,法院才可裁定駁回起訴;對于分屬合同與侵權不同法律關系、僅存在事實牽連的案件,法院應繼續審理,不得以刑事立案為由駁回起訴。
(三)司法實踐中駁回起訴的例外情形
結合前述司法解釋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規則,商業秘密案件中,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僅在以下三類例外情形下才可能出現:
1.權利人基于完全相同的法律事實、針對完全相同的被告,同時啟動刑事程序與民事程序,且民事案件無獨立的審理必要。比如,刑事程序已對涉案全部侵權事實、全部侵權主體立案偵查,權利人提起的民事訴訟,在被告主體、主張的侵權事實、訴訟標的上與刑事案件完全重合,且無額外的民事權利主張,部分法院可能會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2.權利人已通過刑事追贓挽損程序獲得了全額賠償,又基于完全相同的事實、相同的被告、相同的訴訟請求提起民事訴訟,因權利人的損失已得到全面彌補,缺乏訴的利益,法院會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3.權利人提起的民事訴訟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比如,原告無法證明其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沒有明確的被告、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案件本身就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條件,法院會依法裁定駁回起訴,與刑事立案本身無直接關聯。
(四)大多數情形下,民事案件不得被駁回起訴的核心理由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規則與司法實踐,即便商業秘密案件已經刑事立案,法院也不得隨意駁回民事起訴,核心依據在于三點:
1.商業秘密民事侵權與刑事犯罪的責任構成要件、證明標準存在本質差異,二者屬于不同的法律責任,民事案件具有獨立的審理價值。民事侵權采用“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而刑事犯罪采用“排除合理懷疑”的最高證明標準,即便刑事程序最終認定不構成犯罪,民事上仍可能認定侵權成立;即便刑事程序認定構成犯罪,民事上仍需對侵權責任、賠償數額作出獨立認定,二者不存在非此即彼的關系,不能以刑事立案為由否定民事案件的獨立審理價值。
2.商業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被告主體、法律事實通常不重合,不屬于“同一法律事實”,依法應當分開審理。司法實踐中,權利人在刑事程序中,通常優先報案追究實施竊取行為的離職員工、直接責任人員;而在民事程序中,會同時起訴使用商業秘密的競爭企業、共同侵權人,二者的被告主體、侵權行為、責任范圍均不相同,不屬于司法解釋規定的“同一法律事實”,法院必須分開審理,無權駁回起訴。即便是前述典型案例中的同一被告,基于合同與侵權的不同法律關系,法院也不得駁回民事起訴。
3.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審判中,始終明確保障權利人的民事訴權,不得僅以涉嫌刑事犯罪為由,簡單駁回民事起訴。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政策、典型案例中明確,對于知識產權刑民交叉案件,應當堅持“刑民并行”的基本原則,只要案件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就應當依法審理,不得僅以涉嫌刑事犯罪為由,隨意駁回權利人的起訴。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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