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近年來,我們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團隊的律師們在全國各地處理了大量解除撤銷限高令的案件,即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被錯誤執行、被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被限制高消費令限制案件,陸續取得滿意成果,涉及多個企業、多位客戶、數十個執行案件,所涉及的十余家法院、數十個執行令、失信名單、限高令均被成功解除。甚至這些業務構成了我們在執行領域新的業務增長點。在這些案件中,往往經過多輪文件和證據的完善、與執行法官反復深入溝通,甚至有些還通過庭審等程序,成功影響執行法院和法官判斷,最終解除了對當事人的限高令,使當事人恢復“自由”。此前,我們也對相關案件的辦理經驗進行了梳理和總結,概括核心要點有三:(1)精準判斷是否屬于“誤傷”及是否有可能解除?(2)如何形成高質量的申請解除文件?(3)如何通過有效溝通影響法官的判斷并解除?
我們發現,這些被成功解除限高令案件中的當事人,往往多是屬于被“誤傷”的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負責人。為此,我們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企業負責人的當事人,到底在哪些情形下,應當被解除限高令這一問題進行了深入梳理和研究。我們發現,各地法院裁判口徑千差萬別,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對這一問題的理解和裁判尺度也大不相同。今天開始,我們將相關案例、問題、經驗、教訓進行梳理、總結和分析后分享給大家。
申請人對限高令不服的, 能否通過執行異議程序申請解除?
閱讀提示:申請人認為法院將其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的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應該通過何種途徑和程序實現對自身權利的救濟呢?能否通過執行異議和執行復議程序尋求救濟?本文梳理了相關案例,對上述問題的法院裁判觀點進行了總結。
裁判要旨
法院對于高消費懲戒措施的救濟渠道與失信懲戒措施的救濟渠道一致,均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執行異議、復議程序救濟。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解除限制高消費令,首先應向原審法院提出糾正申請,由原審法院作出糾正或駁回的決定,當事人對該決定不服的,再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案情簡介
一、2019年9月,在招商銀行福州白馬支行與中遠配送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因申請執行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白馬支行申請,福州中院對被執行人中遠配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田敏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二、田敏對福州中院的決定不服,向福州中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福州中院解除對其采取的限制消費措施。福州中院基于“異議人田敏的異議請求事項不屬于執行異議的審查范圍”的理由,駁回了田敏的申請。田敏不服,向福建高院申請復議。
三、福建高院認為福州中院異議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了田敏的復議申請。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作為戰斗在第一線的律師,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申請人認為法院對其采取的限制消費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救濟途徑為:先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對執行法院的審查決定不服的,再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當然,就我們的經驗而言,執行相關的案件,沒有不可能,關鍵在于事在人為!
一方面,必要形成高質量的解除限高令的申請文件,能夠在專業上、理論上、證據上、說理上,打動執行審查法官。這對律師團隊的理論基礎、專業功底和實務經驗有著極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與法官暢通且強大的溝通能力。高質量的文件,僅僅是敲門磚。進門之后,能否與承辦法官建立良好的信任關系,是能否進一步打動法官進而影響其判斷,最重要因素。這對律師團隊的溝通能力、表達能力一級直面法官等方面的能力都是考驗。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關于落實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民用航空器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8〕794號)
二、第二款 “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對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有異議的,參照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異議處理方式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7年5月1日實施)
第十一條 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 (一)不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 (三)失信信息應予刪除的。
第十二條 公 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法院判決
以下為法院在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在善意文明執行意見出臺之后,人民法院對于高消費懲戒措施的救濟渠道與失信懲戒措施的救濟渠道一致,均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執行異議、復議程序救濟。因此,福州中院認為,對于田敏提出的要求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申請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即由田敏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執行機構依法審查并作出決定,當事人對該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于法有據,并無不當。綜上,復議申請人田敏的復議理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福州中院異議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裁定如下:駁回復議申請人田敏的復議申請。維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閩01執異237號執行裁定。
案件來源
上海中遠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白馬支行、田敏其他案由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閩執復210號】
下文列舉了3個同類裁判案例供讀者參考:
案例1:李小妹、長沙卓逸商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原長沙兆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湘01執復164號】中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對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費,系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及被執行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采取的信用懲戒措施,被執行人和相關人員不服可以提出糾正申請,但不宜將其提出的糾正申請作為執行異議案件進行審查。天心區法院在本案中對李小妹作出限制高消費的決定后,將李小妹的糾正申請作為異議案件進行審查并賦予當事人復議權不當。因天心區法院可以根據本案具體執行情況,對李小妹提出的糾正申請進行審查處理,為提高執行效率,本院對李小妹的復議申請直接予以駁回。”
案例2:戴振勇與徐州恒信玻璃有限公司、北京天易門窗幕墻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北京天易門窗幕墻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3執復95號】中認為,“根據2018年7月9日發改辦財金〔2018〕794號《關于落實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民用航空器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當事人對被限制高消費措施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提出異議或者申請解除、變更相關措施的,不屬于執行異議案件審查范圍,應當向執行實施法院提出書面糾正申請,執行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本案中,戴振勇請求原審法院解除對其作出的限制消費措施,依照上述規定,戴振勇首先應向原審法院提出糾正申請,由原審法院作出糾正或駁回的決定,而非向原審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原審法院將戴振勇請求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申請作為執行異議案件立案受理,適用法律違法,依法應予撤銷。”
案例3:北京天洋基業投資有限公司等民事非與執行審查執行類裁定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京0111執異97號】中認為,“本院認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申請糾正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本案中,楊蕾對其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提出異議,不屬于執行異議審查范圍,本案不予審查,其可通過其他途徑予以解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異議人楊蕾的異議申請。”
本文作者: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 | 資深商事律師
專業領域:商事訴訟 | 公司合規與股東間爭議 | 金融與執行 | 刑事辯護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本期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本期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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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李舒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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