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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節
趙女士與小趙是母子關系。2018年,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趙女士借用小趙的名義購買一號房屋,房屋暫登記在小趙名下,趙女士實際享有房屋權益。
協議簽訂后,趙女士支付了全部購房款106萬元,房屋也一直由趙女士居住使用。
后來小趙因結婚需要用房,要求趙女士騰房,趙女士便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并由其使用。
小趙對借名買房的事實表示認可,但不同意房屋由趙女士占有使用。另查明,該房屋是安置房,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目前尚不滿足過戶條件。
二、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趙女士的陳述,其借用小趙的名義購買了涉案房屋,雙方之間系借名買房的合同關系。
現涉案房屋登記在小趙名下,如趙女士希望獲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應通過合同之訴要求小趙履行合同義務,協助其辦理過戶手續。
趙女士在小趙尚未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直接要求法院確認涉案房屋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三、律師心得
本案雖然雙方都認可借名買房的事實,但趙女士的訴訟請求還是被駁回了,原因在于選擇了錯誤的訴訟請求。
借名買房關系本質上是合同關系,不是物權關系。即使雙方有約定,在辦理過戶登記之前,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于登記權利人。因此不能直接要求確認物權,而應該要求履行合同、辦理過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屋不具備上市交易條件,即使起訴要求過戶也可能無法得到支持。因此在借名買房時,一定要了解清楚房屋的性質和上市交易限制,避免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最后,訴訟請求的選擇非常重要,一定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選擇正確的訴訟請求,否則即使事實清楚,也可能因為訴訟請求不當而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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