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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節(jié)
小陳與周女士從2008年11月開始交往,兩人是戀人關系,感情一直很穩(wěn)定。到了2012年,兩人已經(jīng)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小陳所在的單位有內(nèi)部優(yōu)惠購房的機會,小陳準備買一套作為婚房。但是因為小陳當時不符合北京市商品房限購政策,沒有購房資格,于是和女朋友周女士商量,決定以周女士的名義購買這套房屋。
最終,由小陳的母親陳女士全部出資,以周女士為買受人,購買了四號房屋。因為陳女士和小陳對單位有特殊貢獻,原本110多萬元的房屋,最終以5折的優(yōu)惠價格,只支付了55萬余元就買下了。
2016年11月房屋交付,小陳和陳女士又出資約7萬元對房屋進行了婚房裝修,準備結(jié)婚使用。
但是天有不測風云。2017年4月,小陳和周女士到婚姻登記處準備登記結(jié)婚時,周女士卻臨時變卦,最終兩人沒能登記結(jié)婚。到了2017年6月,兩人正式分手。
分手后,小陳多次向周女士提出,希望將四號房屋變更到自己名下,辦理產(chǎn)權(quán)過戶手續(xù),但是都遭到了周女士的拒絕。2018年,小陳曾經(jīng)以婚約財產(chǎn)糾紛為由起訴到法院,但是法院認為該案不屬于婚約糾紛,裁定駁回,告知待產(chǎn)權(quán)明確后再行解決。
現(xiàn)在房屋已經(jīng)取得了房產(chǎn)證手續(xù),小陳也已經(jīng)與第三人結(jié)婚,雙方就房屋權(quán)屬變更問題多次溝通,但是周女士提出了高額的經(jīng)濟補償要求,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于是陳女士和小陳將周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四號房屋歸小陳所有,周女士配合辦理產(chǎn)權(quán)過戶登記手續(xù)。
但是周女士卻有不同的說法。她辯稱,是她自己以自己的名字購買的房屋,是她真實意思的表示。當時她和小陳同為一個集團下屬兩家公司的員工,都可以以優(yōu)惠價格購買房屋。她自己有購買意愿,簽訂購房合同后,陳女士同意幫助她支付購房款,她也向陳女士說過將來會償還購房款,也就是說購房款是陳女士幫她墊付的款項。周女士還說,購房時小陳從未提到過他沒有購房資格,雙方不存在借名購房的事實和約定。
二、法院評析
本案的焦點在于:雙方之間到底存在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是借名買房,還是共同購房?
法院經(jīng)過審理查明了以下事實:
第一,小陳與周女士曾系戀人關系,兩人從2008年11月開始交往,至2017年6、7月左右解除戀愛關系。
第二,四號房屋登記在周女士名下,2012年11月周女士與乙公司就涉訴房屋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陳女士一方支付了全部房款55萬余元。
第三,周女士自2017年6月到7月期間搬出涉訴房屋,現(xiàn)由小陳夫妻及家人居住。
第四,小陳在2012年不具有北京購房資格,從2018年開始具有北京購房資格。
法院認為,從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可以確定,雙方在戀愛期間談婚論嫁而買房,有共同購買房屋的意思表示,且小陳出資,登記在周女士名下,有共同的實際購買行為、登記物權(quán)行為,因此涉訴房屋系雙方產(chǎn)權(quán)共同共有財產(chǎn)。
根據(jù)雙方的貢獻情況,小陳應占涉訴房屋主要份額,周女士應占涉訴房屋次要份額。基于此,同時考慮雙方共有基礎不復存在,小陳及家人實際居住于此等情況,法院認為涉訴房屋應歸小陳所有,小陳給付周女士一定金額的房屋折價補償款,周女士對房屋過戶登記應予以協(xié)助。
關于房屋折價款的金額,雙方均認可涉訴房屋市場價格為270萬元,法院對此不持異議。綜合衡量雙方份額及周女士購房資格影響等因素,法院認為小陳應給付周女士房屋折價款30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一、四號房屋歸小陳所有,周女士對此房屋過戶登記應予以協(xié)助配合;二、小陳于涉訴房屋過戶登記完成之日起七日內(nèi)給付周女士房屋折價款三十萬元。
三、律師勝訴心得
這個案件給我們帶來了很多關于戀愛期間購房的重要啟示:
第一,戀愛期間購房,性質(zhì)認定是關鍵。很多人以為,只要房屋登記在誰名下,就一定是誰的。但實際上,法院會根據(jù)實際情況來認定法律關系。如果是為了結(jié)婚而共同購房,即使登記在一方名下,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共有。
第二,出資證據(jù)一定要保留好。本案中,小陳能夠勝訴的一個關鍵因素就是,他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全部購房款都是由他母親支付的。這是法院認定他占主要份額的重要依據(jù)。如果沒有出資證據(jù),結(jié)果可能就完全不同。
第三,借名買房與共同購房的區(qū)別。本案中,小陳主張的是借名買房,但是法院最終認定的是共同購房。這是因為雙方當時是戀愛關系,有共同結(jié)婚的目的,這種情況下法院更傾向于認定為共同購房。這也提醒我們,在戀愛期間購房,最好有明確的書面約定,說明房屋的性質(zhì)和歸屬。
第四,購房資格的影響要考慮。本案中,小陳當時沒有購房資格,這也是法院判決給付周女士一定折價款的考慮因素之一。因為周女士的購房資格確實對房屋的購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第五,共有基礎喪失時可以請求分割。《民法典》規(guī)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以維持共有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本案中,雙方分手,共有基礎喪失,小陳有權(quán)要求分割房屋。
這個案件告訴我們,戀愛期間購房一定要謹慎,最好提前做好約定,保留好相關證據(jù),避免分手后產(chǎn)生不必要的糾紛。如果真的發(fā)生了糾紛,也要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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