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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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發包人無力現金支付工程款時,常會與施工方簽訂以房抵工程款協議,約定以自有房產抵扣欠付工程款。后續因房產被查封、證件不全、權屬瑕疵等原因無法辦理過戶登記,雙方產生糾紛的情形。
那么,雙方達成以房抵工程款協議,若房產客觀上無法過戶,施工方是否有權拒絕接收房屋,恢復原有工程款債權,繼續要求發包人現金付款?
最高院在《吉林省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長春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發包人與施工方達成的以房抵工程款協議,屬于債務替代履行方式;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抵債房屋存在權屬瑕疵、被查封、無法完成過戶登記,抵債協議目的無法實現的,施工方有權不再履行抵債約定,恢復原工程款債權,要求發包人現金清償全部欠付工程款。
本案焦點問題為,案涉以房抵工程款協議簽訂后,抵債房產無法辦理過戶,施工方是否有權解除抵債約定,向發包人主張現金工程款。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吉林省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完成案涉項目施工,工程驗收合格,長春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拖欠大額工程款。為結清欠款,雙方簽訂以房抵工程款協議,約定開發商以名下商品房抵扣對應金額工程款,抵頂完畢后結清對應債權。協議簽訂后,因開發商自身債務問題,案涉抵債房產被司法查封,且房產手續不完善,始終無法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無法完成交付確權。建筑公司遂起訴,主張抵債協議無法實際履行,要求開發商支付現金工程款。開發商抗辯抵債協議系雙方自愿簽訂,應當繼續履行,施工方無權反悔索要現金。
從以上事實及司法裁判規則可以得出結論:以房抵工程款本質是替代清償,而非債務消滅。只有房產順利交付、完成過戶確權,才算真正結清工程款債務。若因發包人單方原因導致房產無法過戶、抵債目的落空,視為發包人未履行清償義務,原工程款債權并未消滅,施工方有權選擇不再履行抵債約定,主張現金清償。
據此應當認定,案涉抵債房產因開發商原因無法過戶,抵債協議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建筑公司有權放棄以房抵債,要求開發商支付欠付工程款。
周軍律師提醒,以房抵房≠債務結清,房產完成過戶確權,才算真正完成工程款清償。抵債房產存在查封、抵押、權屬瑕疵無法過戶的,施工方無需被動接收瑕疵房產,可直接恢復原債權,要求發包人現金支付工程款并主張逾期利息。遇到以房抵工程款無法過戶、工程款追索、抵債協議解除等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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