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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情節】
陳先生與陳甲系堂兄弟關系。2009年,陳先生因當時不具備購房條件,便與陳甲簽訂《代購協議》,約定借用陳甲的名義購買一號房屋,房屋的首付款、銀行貸款均由陳先生支付,陳先生為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協議簽訂后,陳先生依約支付了購房首付款22萬余元,并每月按期償還銀行貸款4200余元。同日,陳甲還向陳先生出具了《委托書》,委托陳先生辦理房屋出售等相關事宜。2012年,房屋登記至陳甲名下。后因陳甲原因導致還款賬戶被銀行凍結,陳先生無法正常還款,為避免銀行行使抵押權拍賣房屋,陳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陳甲協助辦理提前還款手續,并在消除抵押權后將房屋過戶至陳先生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陳先生與陳甲簽訂的《代購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根據查明的事實,陳先生以陳甲的名義購買涉案房屋,購房款全部由陳先生支付,雙方系借名買房合同關系。關于陳先生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本案為合同糾紛,該項主張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關于陳先生要求陳甲協助辦理提前還款手續、消除抵押權及將房屋過戶至其子名下的訴訟請求,因陳先生表示其提前還貸的前提條件是涉案房屋過戶至其子名下,如涉案房屋無法辦理過戶,本案中則不同意提前還款以消除抵押權。截止法庭辯論終結前,陳先生自認其子尚未取得北京市購房資質,故對于上述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陳先生可待合同具備履行條件時,另案訴訟。
【律師勝訴心得】
作為專業處理借名買房案件的律師,我們認為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借名買房合同有效并不意味著當然能夠過戶。首先,物權確認和合同履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直接依據借名買房合同確認物權;其次,借名買房合同的履行依賴于購房資格,無論是借名人本人還是其指定的第三人,都必須具備購房資格才能辦理過戶;第三,借名買房合同是繼續性合同,暫時不具備履行條件的,可以待條件具備后另行起訴。在此提醒廣大購房者,簽訂借名買房協議時一定要充分考慮購房資格問題,合理規劃過戶時間,避免因政策變化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同時,要妥善保管好借名買房協議、出資憑證等重要證據,以便日后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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