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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情節】
陳先生與弟弟陳甲系親兄弟關系。2000年,陳先生因當時沒有北京市戶口,為省去城市增容費,便與弟弟陳甲商量,借用陳甲的名義購買一號房屋,購房款76000元由陳先生全額出資。房屋購買后,陳先生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并一直在此居住,期間物業費、供暖費、燃氣費等相關費用也一直由陳先生交納,房屋所有權證、購房手續費、契稅等相關憑證原件均由陳先生持有。2001年,弟弟陳甲因病去世,陳先生便與弟媳趙女士、侄子陳乙協商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但遭到拒絕。趙女士、陳乙認為房屋登記在陳甲名下,屬于陳甲與趙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不同意過戶。雙方協商未果,陳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借名買房合同有效,并判令趙女士、陳乙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陳先生與陳甲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關于購房款交納問題,購買涉案房屋時總價款為76000元,陳先生取款數額與購房款一致,取款時間與房屋轉移登記時間相銜接,結合證人證言,可以確認涉案房屋購房款系陳先生出資。另根據查明的事實,陳先生對涉案房屋進行了裝修并一直居住使用,且涉案房屋所有權證、購買房屋的手續費、契稅等相關憑證原件均由陳先生持有,陳先生一直交納著涉案房屋的物業費、取暖費、燃氣費等相關費用。趙女士、陳乙雖稱涉案房屋系陳甲購買,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亦未舉證證明其自購房以來對涉案房屋行使過相應權利,其辯論意見明顯有違常理。法院綜合雙方陳述、舉證情況、親屬關系及房產交易情況,認定陳先生與陳甲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該借名買房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內容合法有效。鑒于借名買房行為發生時北京市尚未實施房屋限購政策,趙女士、陳乙系陳甲的法定繼承人,故陳先生要求協助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師勝訴心得】
作為本案原告陳先生的代理律師,我們深刻體會到,借名買房案件中,證據的收集和保存至關重要。本案能夠勝訴,關鍵在于陳先生保存了完整的出資證據:取款憑證與購房款數額、時間完全吻合;同時,陳先生實際占有使用房屋十多年,相關費用票據齊全;更重要的是,房屋所有權證等重要憑證原件一直由陳先生持有。這些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充分證明了借名買房的事實。在此提醒廣大購房者,借名買房存在較大風險,如確需借名,務必簽訂書面的借名買房協議,保存好所有出資憑證,實際居住使用房屋并保管好產權證書,這樣才能在發生糾紛時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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