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損失分擔通常遵循以下原則:
首先,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直接損失,一般根據公平原則,由雙方合理分擔。比如因自然災害導致原材料毀損,若該原材料為雙方共有或難以明確歸屬,雙方可能按比例承擔損失。
其次,若一方因不可抗力遭受間接損失,如預期利潤損失等,通常自行承擔。因為間接損失具有不確定性,難以預見和量化。
再者,若合同中有明確約定不可抗力情形下的損失分擔方式,應優先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另外,若一方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未及時采取減損措施導致損失擴大,對于擴大的損失部分,應由該方自行承擔。例如,在知道不可抗力可能導致交付延遲后,未及時通知對方調整計劃,致使對方產生額外費用,這部分費用就由未盡通知義務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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