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在沒想到,(刑事辯護)律師帶自己的電腦開庭,竟然也成了奢望。”5月7日上午,湖北鄂城區法院審理的黃某等人涉黑案公開開庭。該案辯護律師發帖稱,因拒絕配合法院“禁止攜帶個人電子設備進入法庭”的規定,多名辯護人未能出庭參與辯護,引發關注。
據悉,該案此前已因“辯護律師能否自行攜帶個人電腦出庭”等問題導致休庭。2026年1月初,鄂州市鄂城區法院向該案辯護律師書面通知開庭時間,但相關《出庭通知書》文末卻附有一則“溫馨提示”,稱“本案系重大敏感案件,根據有關規定,禁止攜帶個人筆記本電腦、手機等電子設備進入法庭。確需使用電腦的,本院將統一提供專用電腦、U盤。”
該案一名辯護人曾向筆者透露,鄂城區法院援引了最高法院2020年6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庭審秩序保障訴訟權利的通知》,以此禁止律師攜帶個人電腦出庭。前述通知第七條規定:“對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禁止攜帶電子設備進入法庭,采取屏蔽網絡信號等必要技術措施,防止庭審活動信息被不當傳播,確有使用必要的,需經人民法院準許。”
鄂城區法院此舉遭到多位辯護人質疑與抵制,“有律師表示,本案案卷超一百卷,證據多達數萬頁,一旦無法攜帶電腦進入法庭,對證據基本很難進行有效質證。”據了解,那次開庭安排后因庭審沖突等原因延期至今年3月。
“3月16日,第一次正式庭審,法庭安檢處層層加碼,不僅要求脫鞋安檢,甚至連從律師休息室拿的礦泉水也不允許帶入。最讓人不能接受的是,法院禁止律師使用自己的電腦開庭,要求只能使用法院準備的專門電腦。”該案辯護人何智娟律師今日發帖稱,原定3月的庭審因辯方反對而休庭,“從3月份休庭至今,法院也做了很多溝通工作,我們也多次提出,表示愿意配合安檢,采取遮蔽攝像頭等一切可以防止庭審信息傳播的途徑。但前提必須是使用自己的電腦,否則是對律師最基礎的辯護權的實質傷害。”
據了解,針對鄂城區法院禁止律師自行攜帶電腦開庭的行為,辯方律師已向當地檢察機關申請法律監督。
司法實踐中,此前存在因“禁止辯護人攜帶電子設備開庭”導致審辯沖突的情況。公開信息顯示,2023年8月7日,廣西來賓市中級法院在開庭審理馮波涉黑案時,以該案“重大敏感”為由,對馮波的兩位辯護律師進行“脫鞋安檢”,且禁止其攜帶個人電腦進入法庭,隨后引發輿論廣泛質疑。
最高法院針對重大敏感案件授予審判機關禁止訴訟參與人攜帶電子設備進入法庭的相關規定亦屢陷爭議,多位法律人士曾公開建議最高法院修改相關規定,以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據 《鳳凰周刊》 報道,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教授認為,上述 《關于進一步規范庭審秩序保障訴訟權利的通知》 并非司法解釋,只能規范法院的工作,無法限制辯護律師的權利,“法院此舉,是對律師辯護權的剝奪或限制。”
“對于最高法院禁止攜帶電子設備(開庭)的規定,我認為應該堅決予以批判。”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孝頂告訴筆者,自其2009年執業以來,第一次遭遇類似情況是在2020年7月。彼時,輿論關注的“揚州業主駕車撞拆遷隊致2死多傷”事件的關聯刑案開庭,其作為當事人韋剛的訴訟代理人參加庭審。起初,法院禁止控辯雙方攜帶個人電腦,“經過抗爭,最終包括公訴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在內,只有我一個人攜帶電腦進入法庭參加訴訟。”
朱孝頂律師認為,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違反了憲法規定的審判公開原則,直接限制乃至剝奪律師執業權利,變相阻礙社會監督,且以所謂“重大敏感案件”為由,“沒有法律的明確界定,最高法院自我擴張權力,(相關規定)應當立即自行廢除。”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王進喜亦曾公開建議對相關規定進行修改。“鑒于上述限制律師攜帶電子設備入庭的規定屢生事端,建議對該規定進行修改:刪除禁止攜帶電子設備進入法庭的規定,并對電子設備的禁止性用途作出明確規定。”王進喜教授撰文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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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11時許,該案另一名辯護人告訴筆者,目前仍有3名辯護律師因拒絕配合法院“禁止攜帶個人電子設備進入法庭”的規定而在法庭外等候,“法庭內已經開庭,(法院的)說法是先行對幾個人(辯護人未到庭的被告人)分開開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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