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是《商事調解條例》正式實施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當天,全國首例涉外商事領域的個人調解案件落地浦東國際法律服務園。這是浦東新區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新規,率先將個人調解制度從法律條文轉化為具體實踐的一次實質性探索。浦東新區司法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該案在全國尚屬首例。
試點涉外商事糾紛個人調解
本案是一起跨時8年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貨物買賣合同貨款糾紛。當事人一方是注冊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外商獨資企業,另一方為廣東某公司。2018年,外資企業根據雙方確認的提貨確認單向廣東公司銷售自美國進口的塑料制品。截至2025年3月,廣東公司累計拖欠貨款數十萬元,于同年3月向外資企業出具付款計劃函,承諾分期還清,經陸續償還,仍有部分款項未付。外資企業于2026年4月向廣東公司發出催款函,催告未果,雙方就此產生糾紛。
如何解困?打官司追款是最好的選擇嗎?外資企業擔心訴訟周期長,不利于快速回款,而廣東公司因資金鏈緊張已陷入現金流困境,但又想維護商業信譽不希望產生涉訴信息。基于糾紛各方的顧慮,雙方代理律師來到浦東新區非訴訟爭議解決中心尋求幫助,獲悉浦東根據國務院新規,正在試點推行涉外商事糾紛的個人調解。
個人調解(獨立調解)是國際商事爭議解決領域中通行的一種解紛方式,過去國內并沒有這條路徑,只有調解組織可以開展商事調解活動。2025年12月31日,國務院公布了《商事調解條例》,其中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等區域內,有關地方可以試點建立商事調解員獨立開展涉外商事調解活動的相關制度。條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我們做跨境業務,外資客戶因成本、時間等因素,不太愿意在國內進行訴訟,所以我們一直在探索多元爭議解決方案。”外資企業代理律所主任何麗娟律師表示,“《商事調解條例》引入了在自貿區內個人可以擔任調解員進行調解的機制,這為我們更好地服務外資客戶打開了一扇窗。”廣東公司代理人儲小青律師也表示,“我們這個案子事實比較清楚,當事人雙方都不是特別愿意打官司,具有良好的調解基礎,正好可以試試個人調解。”
案件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通過個人調解方式解決爭議。依托浦東新區涉外商事一站式爭議解決機制,經浦東新區非訴訟爭議解決中心推薦,雙方協商選定由在國際貿易糾紛領域具有豐富理論和實踐經驗的華東政法大學教授丁偉擔任本爭議的個人調解員,浦東新區非訴訟爭議解決中心作為個人調解的輔助機構,提供調解秘書等相關配套法律服務。
具有開創性意義
5月6日上午9點半,在浦東國際法律服務園,丁偉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主持了本次調解,外資企業和雙方代理人到達現場,廣東公司法定代表人通過線上參與。在充分聽取雙方意見、梳理案情和法律關系的基礎上,促成了雙方就剩余貨款的支付方案達成和解,大約1小時,調解協議在雙方當事人和個人調解員簽署后即時生效。
丁偉介紹,2024年上海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上海市促進浦東新區商事調解規定》對商事調解員個人參與商事調解活動作了原則性規定。《商事調解條例》吸納了這一做法,允許有關地方試點相關制度。兩部法規共同為浦東試點涉外商事爭議個人調解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浦東肩負“加強商事爭端等領域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的戰略使命,據此第一時間試水,反應非常迅速,具有極為顯著的開創性意義。
不同于機構調解,個人調解是調解員以其自身專業素養、職業聲譽和調解技能贏得商事爭議當事人的信任,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需求提供高度靈活和保密的“一對一”精準服務,當事人可以“點對點”選擇最合適的調解員,調解的進行和結果完全由當事人控制,最大程度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打造商事糾紛解決優選地
事實上,商事調解已成為全球法律服務新的重要領域,與仲裁、訴訟相比,具有靈活高效、專業保密、友好經濟等特點。許多國家出臺商事調解相關制度,提升自身在國際商事爭議解決領域的影響力和競爭力。
“本次涉外商事糾紛個人調解首案在浦東落地,是浦東主動對標《新加坡調解公約》有關個人調解的規定,在《商事調解條例》正式施行后,積極探索個人調解制度在中國實踐的可行性,通過具體案例彰顯立法成效,這也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新加坡調解公約》提供了實踐樣本。”浦東新區司法局黨組書記、局長黃愛武說。
據悉,“深化推進涉外商事糾紛調解,構建個人調解制度”已被寫入了2026年浦東深改委一號文件。目前,為充分發揮“立法試驗田”作用,浦東新區司法局正配合區人大制定《浦東新區涉外商事爭議個人調解若干規定》管理措施,進一步細化落實好國務院法規的相關規定。
浦東新區司法局相關負責人表示,以調促和,以調息訟,以調止爭,浦東以調解為密鑰,推進機構調解和個人調解雙輪驅動,構建商事領域多元解紛機制,推動調解與訴訟、調解與仲裁、調解與公證的有效銜接,全力打造商事糾紛解決優選地,為更好服務浦東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有力支撐。
上觀號作者:浦東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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