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一起電動自行車充電起火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侯某某是一名外賣員,他的電動自行車在小區車棚充電過程中,因電池起火引燃了原告楊某某的電動自行車,導致后者車輛完全燒毀。經查,侯某某的車輛為自行拼裝,車架與電池分別網購,無法登記上牌。
新修訂的《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已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禁止拼裝電動自行車;改裝、加裝電動機和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為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電池等動力裝置。
主審法官表示,本案系被告自行網購電池組裝電動車致車輛自燃而引發的糾紛,是新修訂條例重點規范的領域,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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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楊某某被燒毀的電動自行車。本案中,原告楊某某年已70歲,腿腳不便,一年前花3000多元購買了一輛電動自行車,主要用于去超市購物、接送外孫女。事發當天,她將車停在小區車棚準備充電,因忘帶充電器暫時未充,隨后帶著小外孫女在樓下玩耍。突然有人喊“著火”,她趕到車棚時,自己的電動自行車已被完全燒毀,“車座子連皮都燒沒了,露出白色的海綿。”
據楊某某了解,起火的是旁邊一輛正在充電的電動自行車,車主是一名快遞小哥。事發后,消防部門組織調解,但肇事快遞小哥拒絕賠償,隨后便不接電話,搬離了原住址。楊某某表示自己退休金有限,車被燒毀后十分著急,最終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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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侯某某的車輛也已燒毀。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侯某某車的車架和電池分別網購拼裝而成,無法登記上牌。根據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及詢問筆錄,起火原因為電池在充電過程中熱失控。
法院認為,侯某某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他明知車輛可能存在安全隱患,仍堅持使用并對車輛進行充電,未能履行保障車輛安全、不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法定義務,存在過錯,應對原告的全部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綜合考慮車輛使用方式、使用時間、折舊程度及實際損毀情況,酌情判令侯某某賠償楊某某購車款損失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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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朝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本案主審法官、朝陽法院雙橋法庭周欣月介紹,雖然此案判決主要依據《民法典》關于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但新修訂的《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確了相關禁止性行為,為類似糾紛的責任認定提供了更清晰的規范依據。
法官助理遲倩楠補充提示,修訂后的條例在生產銷售、登記管理、通行規范、停放充電等方面作出全面規定,特別強調了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電池入戶、駕駛須佩戴頭盔等要求,違反上述規定將面臨相應的行政處罰。
法官提示:
購買電動自行車應選擇正規渠道,確保車輛及電池具有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和相關合格證明,及時辦理登記上牌;
嚴禁對電動自行車進行拼裝、加裝、改裝,尤其是私自更換大功率電池,極易引發火災事故;
充電應在指定安全區域進行,嚴禁攜帶電池入戶充電。
(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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