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寧夏廣電新聞中心
近日
寧夏永寧縣司法局楊和司法所
調解一起共同飲酒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明確了共同飲酒中
酒友的法定責任
2026年一個春夜,50歲的王虎(化名)與4位朋友在酒吧相聚。席間推杯換盞,王虎已有明顯醉意。凌晨散場下樓梯時,他一腳踩空翻滾倒地,頭部重重撞擊臺階。
經CT檢查,王虎顱內大面積出血,經過搶救,最終不幸離世,其家庭失去了頂梁柱。
痛失親人的家屬向王虎的4位酒友索賠,卻遭到一致拒絕:“我又沒勸他喝”“下樓梯是他自己摔的”“我當時也喝多了”“我實在沒錢”,4人堅稱不賠、不管、不擔責。
共同飲酒行為下,酒友對醉酒者的安全是否負有法定義務?
因醉酒發生意外,其他酒友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
調解員厘清案情后明確:王虎作為成年人,對自身過量飲酒的行為及后果應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共同飲酒行為會產生相互照顧、提醒、安全護送的附隨義務。4名酒友明知王虎醉酒,在其經過樓梯這一高危環節時,未履行攙扶、保護的義務,存在過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王虎在ICU搶救期間,調解員抓住關鍵時機,勸說4名酒友先行墊付6萬元醫藥費。
然而,王虎離世后,酒友們態度驟變,聲稱墊付6萬元已“仁至義盡”,拒絕繼續賠償,家屬情緒當場失控。
此后,調解員分頭開展工作:對4名酒友講明“不作為侵權”的法律后果、朋友間的情理道義及失信的潛在風險;對家屬,則引導其理性看待王虎自身的主要責任。
經過反復溝通,雙方最終達成協議。4名酒友共計賠償16萬元,扣除已墊付的6萬元,剩余10萬元當場一次性付清。
親友聚餐喝酒應適度
切勿貪杯誤健康!
來源:寧夏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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