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低價普通白酒冒充名酒銷售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自行采購低價白酒灌裝、貼附名酒注冊商標后銷售的行為,直接侵害了名酒企業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是該罪的典型適用情形。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僅負責銷售環節、未參與貼牌灌裝的主體,將適用該罪名定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以低價普通白酒冒充名酒銷售,如果針對特定人進行"點對點"詐騙,則可能構成詐騙罪。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假冒注冊商標罪應如何認定“情節嚴重”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是否具備犯罪構成要件、情節是否嚴重,是區分罪與非罪、違法與犯罪的關鍵。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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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甜律師
女,中共黨員,華南師范大學法學碩士研究生,天津莫道(和平)律師事務所主任,黨支部書記,武清區信訪事項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楊律師在大學和研究生階段均學習法學專業,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知識,執業以來,擔任多家企業法律顧問和政府法律顧問,代理數百件民商事訴訟案件,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楊律師認為法律是維權的最后防線,也是最可靠的防線,而好律師是就為當事人維權最重要的殺手锏,請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好律師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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