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底,時年66歲、患高血壓的王某在承包的停車位處,與停車男子賀某因收費問題發生爭執。賀某報警后,兩人又發生爭執并發展為爭吵,情緒激動的王某走到旁邊坐下后暈倒。送醫搶救后,王某仍病情危重,家屬放棄治療并辦理出院。兩天后,王某死亡。事后,王某妻兒將賀某訴至法院,索賠共計56萬余元。
5月6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重慶巫溪縣人民法院近日公開該案一審判決書,法院酌定賀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王某家屬7.5萬余元。
因停車費起爭執,老人暈倒被送醫
家屬放棄治療,老人出院后死亡
法院認定,王某患有高血壓病多年。2024年12月,王某與某公司簽訂城區路內停車位承包協議,公司將巫溪縣某小學路段的11個車位發包給王某,由王某對停車秩序等進行管理,承包管理期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王某每月繳納承包費1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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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圖文無關
據此,王某及妻子吳某對上述11個車位進行管理和收費,停車費計收標準為2小時內3元,停車15分鐘內免收停車費,超出15分鐘的計費時間從始停起連續計費。
去年10月29日下午,賀某駕車停入上述車位內,后因無收費人員在場而駛離。10月30日13時13分,賀某又將車停入王某管理的車位內,后到某小學校內辦事。賀某回到車內準備駛離時,王某上前阻止,兩人因停車收費問題發生爭執。13時36分,賀某報警。
一段整體長度7分26秒的監控視頻顯示,第5分鐘時,兩人又開始爭執,并發展為爭吵,王某于5分56秒走至賀某停車對面的店鋪門前椅子上坐下,6分18秒往前暈倒在地,店鋪人員于6分26秒上前救助并立即給吳某撥打電話,吳某于7分22秒到場。
此后王某由救護車送醫搶救,入院時間為當天14時57分。心臟停搏復蘇成功后,病情仍然危重,王某家屬放棄治療并要求辦理出院。醫院工作人員反復詳細告知患者家屬,現患者病情危重,脫機后隨時可能出現心跳驟停死亡風險,家屬表示理解仍要求出院,并自愿承擔相關風險。
當天18時43分出院時,王某呈昏迷狀,出院診斷為“初步心肺復蘇術后;缺氧缺血性腦病?繼發性癲癇;代謝性酸中毒;額部擦挫傷;高血壓病;肝腎功能不全;心肌損害”。
去年11月1日,王某死亡。
一審判決:男子承擔10%責任
賠償家屬7.5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是老年人,患有高血壓病多年,也是服務人員,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身健康狀況負責,并合理管理自己的情緒。在爭吵結束回至公路對面椅子坐下,王某對自身健康風險的忽視以及對情緒管控不當,是導致本案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根據過失相抵規則,自身應當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
本案中,王某與賀某之間因停車收費而爭吵,王某家屬主張此為侵權行為,王某生氣發病后死亡為損害后果。對于雙方發生爭吵是否為侵權行為、損害后果的認定、爭吵行為與損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關系,以及賀某是否具有過錯的問題,法院評析如下:
賀某作為停車人,因停車是否收費而與王某發生爭執和爭吵,是為停車服務合同履行發生爭議。爭執或爭吵并不能當然確定為侵權行為。但本案中,賀某在報警后,再與王某發生爭吵,從監控視頻反映,爭吵過程中,雙方雖無身體接觸,但從肢體動作來看,爭吵很是激烈。故法院認定雙方的激烈爭吵屬于侵權行為。
王某與賀某爭吵后暈倒在地,送醫搶救后仍未死亡,王某的親屬放棄治療才導致王某死亡的后果。王某親屬提交病歷資料以證明王某病情之嚴重,結合王某親屬方當庭陳述的家庭經濟情況和王某治療的后續可能(植物人),王某親屬主張按王某死亡確定為本案的損害后果,法院予以認定。
針對事發當天是否應當收取停車費的事實,監控視頻無法核實賀某回到車上和停止計費的時間,即賀某是否應當支付該次停車費存疑。結合王某倒地后店鋪人員給吳某打電話的時間和賀某報警時間,王某親屬測算監控視頻按2倍速率錄制,較為合理,法院予以認定。
賀某初始停車時間為13時13分,準備駛離時間為13時31分,停車時間為18分鐘,王某應當收取停車費。雙方因停車收費問題而發生激烈爭吵,繼而導致王某情緒激動后暈倒,立即送醫搶救數小時,僅完成心臟停搏復蘇成功,仍處于昏迷狀態中,放棄治療出院后死亡,時間上具有延續性,并無其他事由隔斷,故法院認定雙方的爭吵行為與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
賀某在爭執發生后選擇報警,是為了避免矛盾擴大,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賀某與王某并不相熟,并不知曉王某的疾病等身體狀況。但王某系老年人,本身可能存在高血壓等疾病,實際上也有高血壓疾病,而賀某報警后仍選擇與王某發生激烈爭吵,可能放任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也實際發生,故賀某對本案的損害后果發生具有一定的過錯。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認為,賀某應對王某親屬主張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還認為,王某未能有效管控自身情緒并導致暈倒發病,應當自行對本案損失承擔主要責任。賀某在明知王某系老年人的情況下,仍與其發生激烈爭吵,并無證據證明有辱罵、肢體沖突等導致沖突升級的行為,應當承擔適當責任。故法院酌情認定賀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在認定王某親屬的損害后果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75萬余元后,今年3月31日,巫溪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賀某賠償王某親屬7.5萬余元,駁回王某親屬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紅星新聞
編輯 | 劉栩蓉
一審 | 向瀅穎
二審 | 杜振裕
三審 | 許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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