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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情節】
陳老先生與小陳系父子關系。2010年,陳老先生準備購買一號房屋,因自己當時系公職人員,為避免生意風險,便與兒子小陳商量,將房屋登記在小陳名下,購房款137萬余元由陳老先生支付。房屋購買后,由陳老先生居住使用。2017年,小陳因經營需要,用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一號房屋作抵押,向他人借款370萬元,并辦理了抵押登記。后因小陳未能按時還款,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查封了登記在小陳名下的一號房屋。陳老先生得知后,認為自己才是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法院查封錯誤,遂提出執行異議,但被法院駁回。陳老先生不服,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要求解除對一號房屋的查封并停止執行。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陳老先生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首先,債權人是涉案房屋的抵押權人,對涉案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其次,陳老先生與小陳系父子關系,陳老先生主張系借用小陳名義購買了涉案房屋,雙方之間是"借名買房"關系,但對此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再次,涉案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小陳曾經將涉案房屋進行過三次抵押,由此可見小陳對于涉案房屋有權利支配和處分;最后,在債權人對涉案房屋拍照時,陳老先生配偶在現場,陳老先生稱對于涉案房屋被抵押不知情不合常理。綜上,雖然陳老先生持有轉賬憑證以及有線電視的繳費憑證等證據,但該證據并不足以排除本案的強制執行,對于陳老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勝訴心得】
作為專業處理借名買房案件的律師,我們對本案原告的敗訴深感惋惜。本案的教訓十分深刻:借名買房風險巨大,特別是將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時,子女可能因個人債務導致房屋被查封執行。本案中,陳老先生雖然實際出資并居住,但因未簽訂書面借名買房協議,且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長達7年,兒子多次將房屋抵押,陳老先生對此應當知情卻未提出異議,最終導致無法排除執行。在此鄭重提醒:借名買房務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房屋產權證應由實際出資人保管;密切關注房屋狀態,發現被抵押或查封及時維權;最重要的是,具備過戶條件時應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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