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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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被執行人公司背負到期債務未清償,股東為逃避執行、規避債務,在未實質清算、未處置公司債權債務的情況下,偽造清算報告、清算材料,騙取市場監管部門辦理公司注銷登記的情形。
那么,公司股東提交虛假清算材料注銷公司的,債權人能否直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四川某府物流有限公司訴某局建設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中明確:
公司股東明知公司負有未清償到期債務,未開展實質清算,僅憑虛假清算材料騙取注銷登記的,依法屬于未經清算即注銷;債權人有權直接申請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由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焦點問題為,被執行人公司股東提交虛假清算資料辦理注銷登記,未實質清理公司債務,債權人是否可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根據本案查明事實,某府物流公司與案涉公司存在合法生效的債權債務關系,且債權經司法程序確認,案涉公司始終未履行清償義務。該公司股東某局建設公司,明知公司尚有到期債務未結清,并未組織清算組核算債權債務、處置公司資產,也未依法開展實質性清算工作,單方制作虛假清算報告、清算備案材料,以此騙取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手續。后續某府物流公司無法執行公司財產,遂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申請追加股東某局建設公司為被執行人。股東抗辯公司已完成注銷手續,清算程序合法,自身無需承擔公司債務。
從以上事實及司法裁判規則可以得出結論:合法有效的公司清算,必須實質清理債權債務、處置公司資產,而非僅完成形式備案。股東明知公司負債,利用虛假清算材料注銷公司,本質是假借注銷程序逃避債務,不屬于合法清算,視為公司未經清算即注銷,股東依法需要對公司遺留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據此應當認定,案涉股東以虛假清算材料注銷負債公司,屬于惡意規避執行行為,債權人依法可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此外,公司獨立法人資格與股東有限責任,建立在股東依法履行清算義務、誠實守信經營的基礎之上。從本案案情看,股東利用注銷程序,偽造清算資料消滅公司主體,惡意阻斷債權人執行路徑,嚴重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違背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若認可該注銷行為的效力、免除股東責任,將縱容市場主體假借注銷逃避債務,嚴重破壞商事交易安全與司法公信力。因此,股東主張清算合法、無需擔責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支持債權人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訴求,裁判依據充分。
周軍律師提醒,虛假清算、形式注銷無法免除股東償債責任。面對負債公司注銷的情形,無需束手無策,債權人可依法申請追加虛假清算的股東為被執行人,追回債權。遇到公司注銷逃債、追加被執行人、執行異議維權等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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