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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長寧法院|來源
一款“暗藏玄機”的插件
一次隱秘的技術篡改
讓本應屬于真實推廣者的傭金
盡數流入插件開發者的口袋
一場“薅羊毛”式的利益攫取
在電商平臺悄然上演
這究竟是“創新”還是“套路”?
近期,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寧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以技術手段篡改平臺推廣鏈接騙取傭金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01?
案情回顧
某知名電商平臺P公司經營一商品推廣平臺,該平臺內匯聚商家設置推廣的商品,形成商品池,推廣者從商品池挑選商品,利用自有流量進行推廣。推廣者分享的每條商品鏈接均帶有推廣者自身專屬的推廣碼,當消費者通過推廣者分享的商品鏈接成功交易后,平臺將為對應的推廣者結算傭金。
2019年起,一款名為“某某下單”的電商平臺賣方軟件和配套插件悄然問世。用戶(即電商平臺商家)可將貨源商鋪的商品鏈接輸入該軟件,方便快捷地下單發貨給下游買家從而賺取差價。表面看,這是一款賣方軟件,但實則“暗藏玄機”,即當用戶將自行選定的P公司貨源商品鏈接輸入該軟件后,插件會將商品鏈接篡改為帶有李某華、吳某、江某坤等人專屬推廣碼的商品鏈接。基于該專屬推廣碼,P公司為李某華、吳某、江某坤等人結算傭金。
P公司發現數據異常后,向公安機關報案。后李某華、吳某、江某坤因犯詐騙罪被檢察院起訴。長寧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李某華、吳某、江某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計算機技術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構成詐騙罪,判處李某華、吳某、江某坤有期徒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在刑事案件審理期間,長寧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P公司訴被告Y公司、李某華、吳某、江某坤等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基于刑事案件審查確認的事實,原告P公司認為,以技術手段篡改平臺推廣鏈接騙取傭金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十被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涉及違規金額超千萬余元。原告P公司請求判令十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萬余元。
02?
法院裁判
長寧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根據“某某下單”插件網址的備案信息以及生效刑事判決認定事實,被告Y公司、李某華、吳某、江某坤系“某某下單”軟件的經營者,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
其次,《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實施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本案中,被訴侵權行為系通過技術手段篡改商品鏈接參數。這破壞了平臺“真實推廣-傭金結算”的分配機制,使得平臺對傭金歸屬產生誤判,妨害了平臺的正常運行。并且,非真實的推廣行為未給商家帶來實際的流量資源轉化,合規的推廣者亦失去激勵,利益受損。長此以往,會破壞平臺的誠信基礎以及平臺基于其核心業務模式獲得的競爭優勢和交易機會,平臺、商家、推廣者的合法權益均會遭受損害。因此,被訴侵權行為構成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Y公司、李某華、吳某、江某坤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至于其他六被告,原告P公司主張承擔連帶責任的依據不足,長寧區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后,因原告的實際損失以及被告的侵權利益均難以確定,法院依法適用法定賠償,綜合考慮原告平臺的經營模式、平臺對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方式、被訴侵權行為已被認定為犯罪行為屬于情節惡劣、刑事案件中認定的犯罪數額、被告退賠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Y公司、李某華、吳某、江某坤連帶賠償原告P公司經濟損失230萬元。
一審判決后,原告P公司和被告Y公司、李某華、吳某、江某坤均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判決現已生效。
03?
法官說法
一、“創新”≠“違法免責”,《反法》要件如何認定?
創新應當遵守法律邊界。技術手段的合法性需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本案中,被告作為“某某下單”軟件經營者的身份要件,以利用技術手段實施侵權的行為要件,破壞平臺交易機制,妨害平臺正常運行及破壞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平臺及用戶合法權益的結果要件,均已得到滿足。因此,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刑事責任”+“民事賠償”,雙重規制如何協調?
本案是一起“刑民交叉”案件。被告利用技術手段“偷梁換柱”騙取傭金,被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并被判承擔高額民事賠償責任,相關責任人還被追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刑事和民事所保護的法益雖各有側重,但宏觀上均落腳于嚴厲打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誠信體系。在刑民銜接方面,因刑事案件適用證明標準更高,刑事案件中所做的技術事實查明、所認定的案件事實或證據,在民事案件審理中原則上可以直接遵循或采信,為在后民事案件審理帶來便利。民事案件適用侵權損害賠償填平原則,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可參照權利人損失或侵權人獲利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損失或侵權人獲利均無法確定時,依法適用法定賠償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其中刑事案件認定犯罪數額、退賠情況等可作為酌定賠償數額的考量因素。
本案民事判決與刑事打擊相結合,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在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方面的態度與力度。希望本案能夠警示相關網絡從業人員:“誠信經營”是立身之本,任何試圖通過“作弊”手段攫取本不屬于自己的利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三、司法如何守護數字經濟發展?
在數字經濟時代,平臺基于其核心業務模式產生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實施方案(2026-2030年)》中,明確要求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審判,加大對侵權行為懲治力度等。本案判決是人民法院依法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捍衛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一個縮影。長寧法院將始終堅持知識產權“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的司法理念,“以案釋法”規范行為邊界,為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0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
第十二條 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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