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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欄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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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坊鄰里有糾紛,該怎么妥善解決?
辦企經商遇難題,碰到法律問題心里總沒底?
生活里不少糟心事,其實,都能用法律守護好自身權益……
長寧“彩虹橋”法治工作站,把法律服務直接送到群眾身邊,一頭連著百姓日常需求,一頭連著法院專業司法保障。從今天起,長寧區人民法院聯合長寧區融媒體中心,推出全新普法欄目——“彩虹橋”伴“寧”行。我們用基層治理中的法治故事、日常維權的實用提醒、優化營商環境的司法實踐,陪大家一起學法、懂法、守法、用法,讓法治真正走進尋常生活。
鑒于是行業熟人
買賣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合同
采取“先供貨、后結賬”模式
每次貨物送達后
由“莫某某”在供貨單上簽字確認
其間雙方未曾就應收賬款進行對賬
沒想到,最后買方拒不認賬了……
那么,未簽合同的貨款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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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先生開了一家餐廳,長期向李先生采購蔬菜。兩人起初默認實行“先送貨,后算賬”,生意一做,總貨款積欠了5萬多元。
由于進貨次數多、時間不固定,每次貨物一送到,就有一個叫“莫某某”的人在供貨單上簽字。
后來,車先生只付了2000元貨款,余款遲遲未結。李先生多次討要無果,無奈之下,只能將車先生訴至長寧法院。
然而,法庭上被告車先生卻辯稱:不認識簽字的“莫某某”,對于原告李先生給餐廳送菜的事也一無所知,雙方根本不存在買賣關系,請求法院駁回李先生的全部訴求。
為了查清真相,承辦法官隨即檢索被告是否存在關聯案件。這一查,果然查出了端倪!
資料顯示,被告車先生曾在2022年打過一場官司。當時,一家水產店因他拖欠貨款,也將其訴至法院。而在那起舊案的卷宗里,同樣出現了“莫某某”簽字的供貨單!當時,車先生對這份簽字是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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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的是,承辦法官把新舊兩份供貨單上“莫某某”的筆跡放在一起對比,發現字跡幾乎一模一樣,沒有任何明顯區別。
于是,承辦法官詢問車先生,要求其進一步核實“莫某某”身份,明確其是否系被告餐廳員工。車先生表示,兩案并無關聯,還是堅稱不清楚案涉貨物的購買及交付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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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寧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主張的貨款均有供貨單佐證,而且相關供貨單的簽收人員與2022年案項下供貨單的簽收人員姓名一致,字跡亦無明顯區別。被告在2022年案件中并未對簽收人“莫某某”的身份及貨物的簽收提出過任何異議。
在缺乏相關反駁性證據的情況下,結合原告提交證據以及法院查明事實,相關證據已經達到民事訴訟證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可以認定本案供貨單的簽收人員“莫某某”系被告飯店員工,據此確認原告向被告飯店供貨的事實。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原被告之間雖無書面的買賣合同,但存在事實的買賣合同關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貨物,被告負有向原告支付貨款的義務。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剩余貨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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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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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客戶關系多么熟、多么鐵,書面合同才是最有效的維權憑證,否則供貨事實難以證明、核心條款沒有依據,極易讓對方推諉扯皮“鉆空子”。
為此,法官建議:小本經營也要簽訂書面合同,明確貨物規格、驗收標準、付款時間等關鍵條款;已經供貨但沒簽合同的,涉訴后抓緊補齊以下“四類材料”:
1.供貨事實證據:如送貨單(需客戶指定收貨人簽字)、物流簽收記錄、運輸合同及運費支付憑證;
2.交易合意證據:如微信/短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電話錄音等,體現雙方對供貨的具體約定;
3.款項往來證據:如銀行轉賬記錄、發票(或開票記錄)、對賬清單等;
4.后續確認證據:供貨后,最好定期與客戶對賬,制作列明供貨時間、數量、總價款的清單,要求對方簽字或蓋章確認;拒絕結算的,留存催告記錄,讓對方以文字形式明確表態并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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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于長寧區人民法院
記者:閆 漫
編輯:畢揚靜
責編:顏文彬
*轉載請注明來源于“上海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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