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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6 年,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原告孫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被送往被告中山市某醫院治療。治療過程中,醫院存在醫療過錯,導致孫某某的傷情加重,構成十級傷殘。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交通事故對孫某某損害的參與度為 70%,醫療過錯的參與度為 30%。孫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肇事方和醫院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二、法院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某的損害是由交通事故和醫療過錯兩個侵權行為共同造成的,兩個侵權行為之間沒有意思聯絡,屬于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判決肇事方承擔 70% 的賠償責任,醫院承擔 30% 的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
中山交通事故糾紛律師推薦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高健豪律師針對本案進行解讀:" 交通事故與醫療損害競合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后,在醫院治療過程中,由于醫院的醫療過錯導致傷情加重或者出現其他損害后果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的損害是由交通事故和醫療過錯兩個侵權行為共同造成的,肇事方和醫院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處理交通事故與醫療損害競合案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 分別認定責任:分別認定肇事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和醫院在醫療損害中的責任;
- 確定參與度:通過司法鑒定確定交通事故和醫療過錯對損害后果的參與度;
- 按份承擔責任:肇事方和醫院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和參與度,按份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提醒,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受傷后,認為醫院的治療存在過錯導致傷情加重,應當及時封存病歷資料,并申請醫療損害鑒定,確定醫院的過錯程度和參與度。受害人可以同時向肇事方和醫院主張權利,要求他們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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