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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與某中介機構簽訂《房屋獨家委托銷售合同》,約定在合同期限內僅能通過該中介出售房屋。合同簽訂后不久,當事人因中介長期未提供實質服務:沒有帶看、沒有推廣、沒有客戶,當事人在與中介溝通中明確表示取消獨家委托。
隨后,當事人通過其他渠道完成了房屋交易。中介機構以"跳單"違約為由起訴,要求當事人支付違約金。
從表面看:獨家合同是真的;通過別人成交也是真的。事實沒有爭議空間。
如果你是律師,這案子還能怎么打?
一、第一步:換一個法律框架
大多數人的第一反應是:“當事人有沒有跳單行為?”
律師接受委托后,沒有跳進這個陷阱,而是重新審視合同性質。這份合同是"獨家委托合同",但在法律上,它的本質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屬性: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賦予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權。
也就是說,一旦確認這是委托合同,委托人就有權隨時解除,不能因為加了"獨家"兩個字就把這個權利鎖死。這個判斷,徹底改變了整個案件的討論方向,從"當事人有沒有跳單"變成了"當事人在買房時,合同還存不存在"。
二、第二步:從聊天記錄里找到關鍵證據
任意解除權不會自動生效,必須由當事人實際行使。律師要證明的核心問題是:當事人有沒有真正通知過中介解除合同?
這個合同里沒有答案,起訴狀里也沒有,答案藏在雙方日常溝通的聊天記錄中。
律師逐條篩查大量聊天內容,最終鎖定了一條消息:當事人曾向中介工作人員明確表示“不再繼續獨家委托、要求取消。”
這條消息之所以關鍵,不是因為當事人發了脾氣或者抱怨,而是因為它的措辭直接、清晰、沒有歧義:明確要求取消、對象特定、送達完成。在法律上,這就是一次完整的解除權行使行為。
解除權是形成權,通知到達對方即生效,不需要對方同意,也不需要對方回復"好的"。
一條看似普通的聊天消息,經過法律定性,成了整場訴訟的基石。
三、第三步:用時間線完成“切割”
法律依據有了,關鍵事實有了,接下來要做的,是把它們串聯成一個無法反駁的邏輯鏈條。
律師用一條清晰的時間軸,把案件關鍵節點排列出來:
- 簽約日:雙方簽訂《房屋獨家委托銷售合同》
- 簽約后數周:中介未組織任何一次實地看房,未提供實質性服務
- 解除日:當事人通過聊天工具明確通知取消獨家委托,合同解除
- 解除后數日:當事人通過其他渠道完成房屋交易
這條時間線的核心作用只有一個字,切。
售房行為發生在合同解除之后。一個已經不存在的合同義務,不可能被違反。這個論證不需要否認任何事實,也不需要否認獨家條款的存在,它從根本上讓"違約"這個詞失去了適用的前提。
在代理意見中,律師同時還設置了第二道防線:
即便法院不認可解除通知的效力,中介沒有提供實質服務、客戶資源也非中介帶來,"跳單"本身就缺乏構成要件,本案也不構成跳單。
為什么?
因為“跳單”的構成要件之一,是中介提供了實質性服務或帶來了客戶。
而本案中:中介沒有組織任何看房、未提供任何有效推廣、最終成交的客戶與該中介無關。
換句話說:沒有服務,就沒有跳單。
此外,律師還提前識別了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風險點:
《民法典》第933條規定,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權后,如果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仍可能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本案中,中介未舉證任何實際損失、原告也未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法院在判決中明確:
“原告未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本案對此不作處理。”這為當事人提前堵住了后續被另案追償的可能。
四、判決結果:全面勝訴
法院采納了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書核心認定:
任意解除權是法律賦予委托人的法定權利,不能以格式條款予以排除。……任意解除權是形成權,單方通知到達即生效,不以對方同意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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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從被指控違約到全面勝訴,本質上完成了三個層次的思維轉換:
不再糾結"跳沒跳單",而是先問"合同還在不在",換個框架問題就變了;
帶著法律問題去篩查日常聊天記錄,把那些模糊的抱怨變成清晰的解除通知,證據就這樣從對話里篩了出來;
再用時間線證明售房發生在合同解除之后,違約的前提根本不存在。換框架、找證據、切時間,三步走下來,對方的違約指控就站不住了。
真正的律師價值,不是在你設定的規則里幫你打贏官司,而是在對方設定的規則之外,找到一條你從未想過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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