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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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賣游戲賬號,幫助買家繞開實名認證及防沉迷系統
法院:被告行為導致原告平臺注冊用戶減少、交易機會流失,減損了原告競爭優勢,構成不正當競爭,應予賠償
網絡游戲防沉迷實名驗證系統是守護未成年人作息與身心健康的法定防線。然而,這道防線正在悄然被侵蝕。近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明確被告某公司銷售B服游戲賬號并銷售虛擬手機號及提供“接碼平臺”,幫助買家繞開實名認證和防沉迷系統的行為,違反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被告某公司賠償原告B站運營方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80萬元,為網絡游戲行業劃定了明確的行為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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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心慈 作
B站作為國內頭部視頻社區和重要的二次元游戲分發渠道,代理運營游戲超過500款。為落實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防沉迷等強制性要求,B站運營方投入大量技術、財力和人力,搭建了賬號實名制體系,運營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統,并持續開展黑產治理、未成年人網絡環境整治等行動。B站運營方對其平臺的賬號管理和運行秩序享有合法的競爭性權益,受法律保護。
被告某公司在某電商平臺開設店鋪,在未獲相應授權的情形下,售賣20余款B服熱門游戲賬號,部分鏈接的拼單量超過50萬件。買家收到某公司發來的游戲賬號和密碼后,無需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即可登錄游戲,未成年人也能輕松繞過防沉迷系統。被告某公司還向買家銷售虛擬手機號,并配套可接收短信驗證碼的“接碼平臺”,幫助買家應對B站平臺觸發的驗證要求。
原告B站運營方認為,被告某公司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行業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嚴重妨礙、破壞了原告平臺產品和服務的正常運行,擾亂了平臺賬號管理秩序,損害了原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公司停止侵權、登報道歉并賠償500萬元。被告某公司則辯稱,自己與B站不存在值得保護的競爭利益,所售游戲賬號和虛擬手機號均通過收購而得,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某公司實施了銷售B服游戲賬號、銷售虛擬手機號并提供對應接收短信驗證碼平臺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特定商業領域普遍遵循和認可的行為規范,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道德”。結合相關法律規定、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及網絡游戲行業商業慣例,賬號實名制、禁止違規賬號交易、對未成年人采取防沉迷保護,是行業內公認的商業道德。被告某公司作為游戲行業從業者,理應知曉這些規則,卻以營利為目的,大規模銷售B服游戲賬號,并銷售虛擬手機號和提供接碼平臺,幫助買家繞開實名認證,主觀惡意明顯。該行為具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不正當性。
B站運營方投入成本落實前述制度,對其平臺管理和運行秩序享有合法權益,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被告的行為不僅導致B站注冊用戶減少、增值服務交易機會流失,減損了原告的競爭優勢,還增加了原告的平臺監管、運營成本及風險。被告的行為還危害游戲用戶的信息安全,破壞游戲匹配機制和運營平衡。更嚴重的是,未成年人可通過購買賬號直接繞過防沉迷系統,導致國家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規定形同虛設,損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
綜上,法院認定被告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綜合考慮被告某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規模、持續時間,以及原告B站運營方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公證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合理維權開支,法院酌情判定被告某公司賠償原告B站運營方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80萬元。因被告某公司已主動下架相關游戲賬號銷售鏈接,且原告B站運營方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存在其他侵權渠道及商譽受損事實,法院對原告B站運營方的其他訴訟請求未予支持。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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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戲賬號綁定個人信息和行為數據,私自買賣易引發盜號、詐騙等問題,導致個人信息泄露。未成年人購買非本人賬號,會使防沉迷系統形同虛設,嚴重損害身心健康。網絡游戲行業從業者應恪守商業道德和法律規定,堅守賬號實名制、防沉迷保護等底線。平臺方應持續強化技術防控,加大黑產治理力度,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網絡游戲市場環境。廣大消費者也應拒絕買賣游戲賬號,自覺抵制網絡黑灰產,守護個人信息安全,共同為未成年人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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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3版
記者
張曉靜
通訊員
祝芳
徐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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