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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節
陳先生與趙女士是夫妻,趙女士與趙先生是兄妹關系。2003年,趙先生家的平房拆遷,獲得了多套購房指標。
趙女士夫婦主張,當時趙先生動員他們購買一號房屋,他們以趙先生的名義向開發商交納了全部購房款25萬余元,領取了房屋鑰匙并進行裝修,一直居住至今。
2004年,房產證辦理完畢,登記在趙先生名下。趙女士夫婦多次催促趙先生辦理過戶手續,但趙先生總是以各種理由拖延。
趙先生夫婦則辯稱,雙方不存在借名買房關系,只是基于兄妹情義將房屋借給趙女士居住。當時約定等趙女士自己的房屋拆遷后,要么退還房屋,要么用她的拆遷房置換,但趙女士拆遷后獲得了兩套安置房,卻拒絕騰退房屋。
二、法院評析
法院審理認為,借名買房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的行為。
本案中,一號房屋雖由趙女士夫婦居住使用,但購房合同等相關資料的原件都在趙先生夫婦手中。趙女士夫婦主張購房款實際由其支付,但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
趙女士夫婦提交的錄音證據顯示,趙先生多次表示雙方之前協商的前提是趙女士拆遷后拿拆遷指標給趙先生一套房,趙女士并未明確反對。因此,法院認為關于雙方之間形成借名買房合意的證據并不充分,對趙女士夫婦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三、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是借名買房糾紛的典型案例。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要提醒當事人:借名買房一定要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口頭約定在發生糾紛時很難舉證,尤其是在親屬之間。
另外,購房款的支付憑證、購房合同原件、稅費票據等重要材料一定要由借名人自己保管,這些都是證明借名買房關系的重要證據。如果關鍵證據都在對方手中,訴訟時會非常被動。
最后,親屬之間的房產交易更要"親兄弟明算賬",不要因為礙于情面而不簽訂書面協議,否則一旦發生糾紛,不僅權益無法保障,還會傷害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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