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深圳市公安交管、市場監管兩部門聯合開展了電動自行車源頭打擊專項行動。截至3月27日,已依法刑事拘留8人、行政拘留48人,關停違規門店20家,涉改裝事故溯源定責7宗。同月上旬,寶安區福海街道發生了一起電動自行車與行人碰撞造成人員受傷事故,專業機構鑒定,涉事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標準,且事發時車速超過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最高設計車速。經查,該門店經營者陳某存在違法解除車輛限速系統、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且與該起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據此,交警依法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明確認定電動自行車駕駛員何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門店經營者陳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這是全省首宗將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門店納入涉電動車交通事故定責的案例,標志著深圳對電動自行車改裝的治理從行政監管向刑事追責全面升級,也為行業經營主體劃定了明確的刑事法律紅線。
2026年4月,深圳交警再次破獲一宗生產、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車團伙案件,抓獲7人,全部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進一步凸顯深圳對非法改裝已從單一門店查處,升級為全鏈條、團伙化、源頭式刑事打擊。
一、事件脈絡:深圳電動自行車改裝治理的“源頭打擊”路徑
深圳市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問題由來已久。部分門店為迎合消費者對“長續航、高速度”的需求,私自購進解碼器、超標電池、大功率電機等配件,對車輛進行解碼提速、改裝電池倉、更換電機等操作。改裝后的車輛不僅突破國家強制標準,更在制動性能、防火阻燃、車身穩定性等方面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成為道路交通事故、消防安全事故的高發誘因。
2026年2月專項行動啟動后,深圳交警確立了“線索+溯源+打擊”的閉環執法模式,對所有涉及電動自行車的交通事故一律開展車輛深度溯源調查,倒查改裝源頭門店。典型案例即為寶安區福海街道發生的這起電動自行車與行人碰撞傷人事故。深圳交警明確表示,對涉及改裝車輛的交通事故,將一律倒查門店改裝責任,實現“事故追責+違法溯源”的雙向管控。進入4月,打擊范圍進一步擴大:針對飆車、炸街、“翹頭”等危險駕駛行為開展反向溯源,直接深挖背后的改裝團伙,從門店零散違法,升級為對生產、倉儲、銷售全鏈條的集中收網,實現“路面違法查源頭、網絡銷售查線下、倉儲窩點一鍋端”。
深圳交警明確表示,對涉及改裝車輛的交通事故,將一律倒查門店改裝責任;對路面高發的危險改裝車,一律深挖生產銷售鏈條,實現 “事故追責+違法溯源+全鏈打擊”的三層管控。
二、門店改裝電動車的核心刑事風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刑法》第140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越高,刑罰越重,最高可至無期徒刑。而門店非法改裝行為落入本罪規制范圍的核心點在于:經營者明知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的國家強制性標準,仍對車輛進行改裝操作,并將改裝后的車輛作為“合格產品”對外銷售。經鑒定,改裝車輛超過國家強制標準的,即構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根據《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合格電動自行車須滿足最高設計時速不超過25km/h、電池標稱電壓不超過48V、電機額定功率不超過400W等強制性指標。門店常見的解碼提速(解除限速后時速可達40-60km/h)、加裝超標電池等行為,顯然不符合國家標準。其次,銷售金額極易突破5萬元追訴門檻。 一輛改裝電動自行車售價多在3000-6000元之間,只要售出10-20輛改裝車,銷售金額即可達到5萬元。對于囤貨待售的團伙、倉庫而言,即便未實際售出,待售車輛貨值達到15萬元即可按犯罪未遂追訴,本次龍華案件查扣72臺待售改裝車,已明顯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第三,“事故溯源+定責”機制強化刑事追訴聯動效應。深圳此次推行的“事故溯源定責”機制,將門店改裝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直接掛鉤。一旦事故造成重傷或死亡后果,門店經營者的行為還可能同時觸及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面臨更重的刑事追訴風險。
三、辯護要點
針對改裝門店可能涉及到的刑事風險,本文擬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辯護意見的討論——
其一是進行定性辯護:論證改裝行為是否構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1)主張門店已履行告知義務,削弱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主觀故意。如果門店已明確告知消費者車輛已經改裝,或消費者明知且主動要求改裝,那么,即使“顧客要求”不能完全免責,也可以削弱“冒充”的主觀故意。
(2)主張改裝行為屬于“維修”而非“銷售”。 若門店僅對消費者自有的車輛進行改裝服務,未將改裝后的整車作為商品出售,則可能不構成“銷售”行為。改裝服務屬于承攬合同,而非買賣合同,本罪是否適用存在解釋空間。對于團伙化、網絡化銷售案件,可重點區分單純提供勞務、領取固定報酬的人員與組織者、決策者的行為性質。
其二是進行主體辯護:區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厘清主從犯責任,為普通員工爭取從輕/減輕處罰。
對于改裝門店中的普通員工(如維修工、銷售人員),若其僅聽店主安排從事改裝工作,未參與經營決策、未獲取主要利潤,可主張其為從犯,請求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在團伙案件中,對倉儲看管、線下配送、客服等人員,均可主張地位作用較小,認定從犯,降低量刑檔次。
第三是嘗試進行金額辯護:銷售金額未達追訴標準或計算有誤。可主張銷售金額應僅計算“改裝服務費”及“改裝所用配件的價款”,而非整車的銷售價格。理由是車輛本身(車架、原裝電池、電機等)是合格產品,只有改裝部分導致不合格,將整車價格全部計入銷售金額有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若經審計,涉案門店銷售改裝車輛的金額不足5萬元,則應主張不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僅承擔行政責任。對囤貨待售的,可對貨值鑒定、價格認定提出異議,避免過高計價導致升格處罰。
最后,也可以嘗試因果關系辯護:對事故溯源并進行部分責任切割。在涉及交通事故的溯源追責中,辯護人可主張即使車輛存在改裝,但事故的發生系駕駛員自身獨立因素導致的過錯(如闖紅燈、超速、未佩戴頭盔等)所致,改裝行為與事故后果之間不具有相當因果關系。若事故后果嚴重,應力爭將主要責任歸于駕駛員,從而減輕門店的刑事及民事責任。對因 “翹頭”、飆車引發的案件,可區分車輛改裝與駕駛員危險操作對結果的原因力大小,切割刑事責任。
四、結論
深圳電動自行車改裝源頭治理專項行動,通過“事故溯源+門店倒查”機制,將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0條)作為打擊門店改裝行為的核心利器。截至2026年3月,已有8人被刑事拘留、48人被行政拘留,表明門店對電動自行車的改裝行為,已經逐漸從行政違規升格為刑事犯罪。對于門店經營者而言,理性的選擇是立即停止非法改裝行為,嚴格對照國家標準自查自糾。而已經涉案的人員,則應及時委托專業刑事律師介入,在案件偵查階段即梳理有利證據——如銷售記錄、客戶知情同意書、資金用途憑證等,圍繞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構成要件,從定性、金額、因果關系、主觀故意等維度制定系統性的辯護策略,同時積極與消費者、被害人家屬協商賠償,爭取諒解,配合執法機關追查上游黑灰產業鏈,主動退繳違法所得,最大程度爭取從輕、減輕處罰甚至不起訴的法律結果。
本次深圳專項執法也為全國電動自行車改裝治理提供了范本,后續各地大概率將跟進類似執法模式,行業經營主體需高度重視刑事法律風險,堅守合法經營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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