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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題:請托辦事,沒那么簡單!
主持人: 深圳之窗副總經理 姜維勇
本期嘉賓:廣東德納律師事務所 徐建平律師
入學、入編、入崗、晉升、調崗,工作調動、項目審批、資格辦理、債務擺平……遇到這些頭痛問題,是不是想著托熟人、找關系、花錢走捷徑?
01
一個真實案例:花錢托人辦事,事沒辦成,錢被成功訴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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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甲)為辦理子女入學事宜,經李某(乙)介紹結識周某(丙),向其請托幫忙并當面付款。周某(丙)向方某(甲)出具收條,載明收到辦事款15萬元。
后方某(甲)又向周某(丙)銀行賬戶匯款5萬元,無收條。
后入學事宜未辦成。方某(甲)起訴要求周某(丙)、李某(乙)返還共計20.5萬元。
一審中周某(丙)否認收條真實性但拒不配合筆跡鑒定,一審法院判決周某(丙)返還方某(甲)15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經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期間查明,周某(丙)認可其賬戶確實收到5萬元,但無法說明該款項的實際匯款人,最終認定該5萬元為方某(甲)支付,改判周某(丙)向方某(甲)返還共計20萬元,同時駁回方某(丙)要求李某(乙)返還5000元的訴訟請求。
這是一個“辦不成訴返款”的成功案例。實際上,現實中案例各有不同情形,需要具體把握細節、收集證據、理清法理,“展示+引導”法官采納,這也就是律師價值所在,而不是僅靠一鍵AI就能預判結果的事。
02
同案不同判,錢要不回還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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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法統一裁判規則出臺前,全國各地法院裁判口徑很亂,主要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直接駁回
認定請托事項違規、違背公序良俗,屬于非法交易,法律不予以保護,出錢的人事辦不成、錢也要不回,只能自認倒霉。
第二種:全額返還
認定委托合同無效,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收錢的人必須全額退錢。
第三種:按過錯比例分擔
法院評判雙方都有過錯,委托人明知違規仍花錢請托,受托人借機斂財違規代辦,按責任大小判決部分返還、自行承擔部分損失。
裁判尺度不統一,導致很多老百姓維權無門,也助長了一些人專門以“有關系、能辦事”為幌子,借機騙取錢財、有恃無恐。
03
新規定調:請托辦事統一裁判!錢怎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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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合立案條件,法院必須依法受理
不能簡單以 “請托違規、不受保護” 直接拒之門外,老百姓有訴訟維權的權利,法院必須正常立案審理。
2. 違規請托,一律認定行為無效
凡是繞開正規程序、找關系打點、權錢交易式的請托,不管口頭約定還是書面協議,全部自始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3. 按過錯大小,判定返還款項
不搞一刀切,看雙方過錯程度:
- 受托人虛構能力、拿錢不辦事、惡意侵占錢款,一般判全額返還;
- 雙方都明知違規、都存在過錯,法院酌情按比例返還;
- 核心原則:絕不允許任何人從違法行為中獲利。
4. 民事審理銜接行政、刑事追責
審理中發現涉嫌行賄受賄、詐騙、利用影響力謀利等犯罪線索,法院會直接移送紀檢監察或公安機關,絕不以民事退款了事。
04
重要提醒:請托辦事,不止虧錢,更可能觸犯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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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詐騙罪風險
很多所謂“有關系” 的人,本來就沒有辦事能力和渠道,純粹虛構事實、編造人脈,以幫忙辦事為名收錢揮霍,從一開始就構成詐騙,數額達標就要判刑坐牢。
2. 行賄、受賄類犯罪
如果請托涉及公職人員、行政審批、項目承攬、人事調動等利益輸送:
?給錢一方:可能涉嫌行賄罪;
?收錢牽線、辦事一方:可能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3. 行政懲戒風險
就算不構成犯罪,違規落戶、擇校、辦資質、撤處罰等行為,一經查實,相關資格會被撤銷,還會面臨行政處罰、記入誠信黑名單,影響個人征信和后續從業生活。
05
律師避坑建議
1.徹底放棄花錢走捷徑、找人擺平事的僥幸心理,正規事走正規渠道,政策條件達不到就按規則補齊,不要迷信人情關系。
2. 不要輕易相信陌生人、半生不熟的人宣稱內部有人、能特批、能擺平,這類話術十有八九是套路和騙局。
3. 已經花錢請托、事沒辦成拒不退款的,不要采取鬧事、威脅、圍堵等極端方式維權,保留轉賬記錄、聊天記錄、錄音等證據,走正規訴訟或報案途徑。
4. 守住法律底線,不參與任何權錢交易、違規代辦、私下打點行為,別為了一時方便,賠了錢財又惹上官司。
06
徐建平律師寄語
請托辦事,看似是人情捷徑,實則是一把實打實的雙刃劍:
一頭是錢財打水漂的虧本風險
一頭是觸碰法律紅線的犯罪風險
世間沒有法外捷徑,依規辦事、合法維權,才是最穩妥、最安心的選擇。
(本本文根據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改編,案由:不當得利糾紛;案號:(2024)陜民再414號。內容僅為作者個人專業分享,不構成具體法律意見。如涉及具體糾紛,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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