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3日11時43分許,廣東省惠州市龍門縣永漢鎮官田村社湖村小組一倉儲點發生中毒窒息事故。范某略、鄭某英進入運輸罐內進行清洗作業時中毒暈倒,現場管理人員陳某輝未做好安全防護即盲目入罐施救,導致事故后果擴大。事故共造成3人受傷昏迷,直接經濟損失約60萬元。
2026年5月6日,龍門縣應急管理局正式公布了“4·3”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因有限空間違章作業和盲目施救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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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龍門縣應急管理局官網截圖。
事故調查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池*嘉個體倉儲點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開展有限空間作業。用于清洗罐體作業的污水中含有超量的硫化氫、甲硫醇、甲醇等有毒有害氣體,導致作業人員中毒暈倒,隨后因盲目施救進一步擴大了傷害后果。
調查認定,倉儲點主要負責人池*嘉未履行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2026年4月5日,因涉嫌危險作業罪,已被龍門縣公安局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現場管理人員陳*輝負責清洗罐體作業現場指揮,安排作業人員違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進行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事故調查組建議將其涉嫌違法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池*嘉個體倉儲點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由龍門縣應急管理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事故調查組同時將調查中發現的屬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公職人員履職方面的問題,移交相關單位處理。
針對暴露出的問題,事故調查組提出3項改進措施建議:
- 各行業監管部門、屬地政府和各生產經營單位要舉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訓;
- 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強化風險管控措施,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 各行業監管部門、屬地政府和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強化教育培訓力度,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來源 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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