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驗公職人員的時候來了!
近日,江西九江多地發布通知,號召公職人員和黨員干部帶頭繳納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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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澤縣更明確,“絕不拖延推諉、不打折扣、不搞變通”,將物業費繳納作為干部評先評優和提拔重用的前置審核。
消息出來,網絡頗有些嘩然。按時交物業費本是法定義務,何以要用紅頭文件來號召某部分人“帶頭”履行?
公職人員帶頭交物業費,可否反過來問一問:
公職人員有沒有權利拒交物業費?
聽著像抬杠,但仔細想想,公職人員可否以“一個普通業主”的身份出場,而不預設道德標兵的角色?
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批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子,說某物業公司在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拒不退場,也未向新物業公司履行交接義務,還要繼續收物業費。
法院的判決是:不予支持。
合同已終止,賴著不走,還要業主掏錢?
判決沒說讓哪個干部帶頭交費、感化對方,它只說了一句法律本該說的話:“合同不在了,錢就別收了。”
進一步說,如果物業服務觸犯了底線,法律是不是也該給公職人員一個暫不交費或減免交費的明確說法?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對物業公司有規定: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換言之,物業公司不只是掃掃地、看看門,還有對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保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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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至少有五類場景,是可以合法維權的。
它不是“特權”,也跟是否公職人員無關,而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第一:物業公司違法經營、侵害業主共有權益。
《民法典》第282條規定,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屬于業主共有。
可現實呢?不少物業公司把這部分收益悄咪咪裝進口袋了吧。
2025年11月,南京江寧區博恩花園小區業委會起訴前物業公司,成功追回約771萬元公共收益及利息。
第二種:物業公司拒不退場、事實合同已經失效。
最高法2025年12月發布的典型案例指出:原物業合同終止后拒不退場的,法院對其索要物業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第三種:物業公司采用非法手段催交費用。
最高法同一批典型案例明確,物業服務人不得通過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的方式催交物業費,譬如門禁和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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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種:物業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危害業主人身財產安全。
《民法典》第942條寫著:物業服務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有些小區,車庫污水橫流,電梯隨時可能墜落,物業公司已然觸碰法律底線。
第五種:物業公司被業主大會依法解聘、拒不移交。
《民法典》第946條規定,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以上五種情形,可以拒交物業費。這是物業公司自毀合約在先,與“覺悟高低”與“帶頭與否”無關。
遺憾的是,多地倡議書并沒有劃出界限,而是把公職人員裝進了道德筐子。無論物業服務好不好、無論對方有無違法,都得“絕不拖延推諉”。
問題的關鍵,不在于“公職人員該不該帶頭交費”,而在于誰來保證他們交的每一分錢,換來了等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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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的倡議書原文寫道:“對物業服務存在的問題,應通過合法途徑反映,不應以拒繳物業費方式處理”。
話本身不無道理,拒繳物業費有法律風險。
但在現實中,“合法途徑”往往是“漫長艱難”的代名詞。也許走完全部流程,物業公司早已人去樓空。
克而瑞物管研究中心數據顯示,全國物業費收繳率從2020年的93%跌到2025年的71%,連續四年下滑。這只是一小部分人“覺悟不高”嗎?
物業糾紛的本質,從來不是“有些人覺悟不高”,而是業主、物業公司、監管部門之間責權利長期不對等。
身邊就有,物業公司肆意侵占公共收益,監管部門執法軟弱無力,個別領導干部享受“免單特權”。
矛盾尖銳如此,指望公職人員靠“覺悟”緩解行業危機,是解決問題,還是拖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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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普通公職人員來化解系統性矛盾,到底是“帶頭”,還是“墊背”?
實際上,更值得公職人員“帶頭”去做的,是那些物業糾紛中難而正確的事:
帶頭監督公共收益賬目、帶頭參與業委會籌備、帶頭督促監管部門履職。
這些比帶頭交錢難得多、累得多,卻有價值得多。
公職人員利用自身法律素養和組織能力,帶頭依法維權,必將成為法治社會的靚麗風景。
真正需補課的,不是公職人員的覺悟,而是物業服務行業的契約精神和主管部門的監管力度。
當物業公司服務達標,公共收益賬目透明,交物業費這件事根本不需要倡議書。
反之,服務低劣、侵占公共收益、拒不退場的物業公司,早就該站到審判臺前。
以法律為準繩、敢對掏錢“說不”的公職人員,或許正是法治最好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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