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糾紛處理事關百姓切身利益。
5月6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針對日常生活中“開門殺”“好意同乘”等情形下“誰來賠”“賠多少”等問題作出規定,厘清責任。一起來了解一下。
■乘客“開門殺”車輛保險是否賠
對此,最新司法解釋明確,當被侵權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并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按照商業三者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保險賠償后仍不足的,由乘車人、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
換句話說,“開門殺”事故中,乘客責任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保險不能任意拒賠,司機和乘客也不能輕易甩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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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意外駕駛人怎么賠
對于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載他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損害的,根據民法典規定,在機動車使用人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應減輕機動車使用人的賠償責任。
發生事故后,公安交管部門往往會對事故責任作出全責、主責、同責、次責等認定。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公安交管部門作出的認定、事故形成原因、機動車使用人的具體行為等,判斷機動車使用人是否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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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借車出事故車主有何責任
對此,司法解釋明確,被侵權人一并請求機動車使用人與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責任的,由使用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在其過錯范圍內與使用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明確,上述責任主體實際支付的賠償費用總和不應超出被侵權人應受償的損失數額。
也就是說,誰開車誰擔責,但如果車主或租車公司存在過錯,需要在其過錯范圍內,與駕駛人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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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連接千萬家,安全牽動你我他。讓我們共同營造良好有序的交通秩序。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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