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近日,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召開涉勞動者帶薪年休假糾紛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梳理近年涉帶薪年休假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概況,并發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用人單位混淆“工傷待遇”與“福利假期”,試圖以員工長期停工為由拒絕安排年休假,最終被判敗訴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董某于2019年9月入職某公司,任維修工。2022年5月30日,董某在工作中受傷并被認定為工傷,后依法享有停工留薪期6個月。2024年6月21日,董某以公司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等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董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29日未休年休假工資等。仲裁委未受理,董某訴至法院。公司稱董某2022年5月后長期休病假,不應再享受當年年休假。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未休年休假工資,根據相關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該案中,關于2022年之前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針對2022年之后的部分,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已安排董某2022年1月1日至5月29日期間年休假,應按上述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因董某于2022年5月30日發生工傷,此后依法享有停工留薪期,并非公司所稱休病假超過3個月不應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情形,故對該公司辯解意見不予采納。綜上,法院依法支持董某主張的2022年1月至5月29日未休年休假工資。
編輯 彭沖 校對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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