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劉嫚 發自北京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明確超齡勞動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如因此產生誤工損失的,法院應支持其誤工損失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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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近年來,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情形較為常見。發生交通事故后,侵權人常以被侵權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拒絕賠償誤工費。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不能簡單以是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來判斷被侵權人是否應獲得誤工費;應當結合案件事實和證據看其是否實際存在誤工損失。
陳宜芳稱,《解釋(二)》第六條規定,被侵權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是有證據證明因交通事故產生誤工損失的,應當支持其誤工費賠償請求,充分體現了對超齡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護,服務保障“老有所為”。
在殘疾賠償金認定方面,陳宜芳介紹,被侵權人因交通事故致殘后,又因其他原因在道交糾紛案件訴訟期間死亡,殘疾賠償金是否仍繼續按照定型化方式計算,實踐中有不同觀點。對此,《解釋(二)》第七條明確,該種情況下殘疾賠償金仍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標準按照定型化方式計算,充分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另外,對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存在多個被扶養人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問題,《解釋(二)》第八條也采取更有利于受害人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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