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勞動者可否獲賠誤工費?最高人民法院5月6日發布的《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二)》)對此明確,有證據證明因交通事故產生誤工損失的,應當支持其誤工費賠償請求。
近年來,我國道路交通事業持續快速發展。據有關方面統計,目前全國機動車保有量4.69億輛,機動車駕駛人5.59億人,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約5.8億輛。人們出行更加便捷、高效,生活空間和生活質量得到大幅拓展和提升。與此同時,道路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在人民法院近年來受理的案件中,道交糾紛一直是數量較多的民事案件。
《解釋(二)》共12條,從責任主體、責任認定、賠償計算、程序規定等方面作出規定。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陳宜芳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解釋(二)》是針對當前道交糾紛案件審判實踐中的若干重點難點問題形成的裁判規則。《解釋(二)》針對一批長期困擾實踐的“誰來賠”“何時賠”“賠多少”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同時依法確認各類有益有效的解紛途徑和資源,豐富定分止爭的“工具箱”。
當前,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情形較為常見。發生交通事故后,侵權人常以被侵權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拒絕賠償誤工費。對此,《解釋(二)》第六條規定,被侵權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是有證據證明因交通事故產生誤工損失的,應當支持其誤工費賠償請求。該規定充分體現了對超齡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護,服務保障“老有所為”。
“我們認為,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不能簡單以是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來判斷被侵權人是否應獲得誤工費;應當結合案件事實和證據看其是否實際存在誤工損失。”陳宜芳表示。
《解釋(二)》還明確了“開門殺”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機動車在道路上因開車門致他人損害的事故時有發生,這種情形多是行為人的疏忽引發,但往往后果嚴重。乘車人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時,機動車所投保險應否對該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為切實保障受害人利益,《解釋(二)》第二條明確,被侵權人(即受害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并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按照商業三者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賠償后仍不足的,由乘車人、駕駛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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