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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位女大學生青海自駕游兩死一傷,傷者一審被判入刑4年
經濟觀察報 記者 李微敖 實習生 許多
在自身經歷了嚴重的車禍,并輾轉于三家醫院搶救治療之后,20歲的北京工商大學女大學生小露,或將面臨4年的牢獄之災。
此前的2024年7月6日,小露與北京工商大學的同校師姐小靜,以及首都體育學院的大學生小田,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下稱“海西州”)德令哈市附近自駕游時發生了嚴重的車禍。
小田當場死亡,小靜搶救無效后死亡,而小露則在德令哈、西寧、北京三家醫院的ICU(重癥監護室)經過40多天的搶救、治療,幸免于難。
2024年9月6日,德令哈市公安局以小露涉嫌交通肇事罪,對她進行取保候審。
2025年5月12日,德令哈市人民檢察院(下稱“檢方”或“公訴機關”)對小露提起公訴,指控小露“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致使車輛駛下道路南側路基發生翻車”,由此造成同車2人死亡、自己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檢方提出,如果小露認罪認罰,應判處有期徒刑4-5年的量刑建議。
2025年8月5日、2026年1月12日,該案一審在德令哈市人民法院進行了兩次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中,小露及她的辯護律師們均做了無罪辯護,其理由是在車禍發生時,駕駛汽車的不是小露,而是小田。
最早到達車禍現場并進行救援的卡車司機馬強亦出庭作證稱,他是解開了主駕駛位的安全帶,把小田從車中救出來,但是小田彼時已經死亡。
2026年1月13日,即第二次開庭翌日,小露被收押。兩天之后,即1月15日,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小露為車禍發生時的司機,小露犯交通肇事罪,處有期徒刑4年。
小露當庭上訴。
至2026年5月7日,此案二審尚未開庭。
三女大學生結伴自駕游“青甘環線”
小露,2005年9月生,湖南岳陽人,2023年9月進入北京工商大學讀書,2024年3月1日,取得小汽車C2駕照。
小靜,北京人,是小露在北京工商大學的同學。小靜在2023年2月15日取得C1駕照。
小田,北京人,就讀于首都體育學院,是小靜的朋友。小田在2024年3月12日,取得C2駕照。
2024年7月初,剛剛結束大一課程的小露與小靜及小田三人相約到青海、甘肅一帶自駕游。
近年來,途經青海、甘肅兩省多個著名景點的“青甘大環線”“青甘小環線”兩條旅游線路熱度攀升。
小露、小靜、小田三人在甘肅蘭州匯合,并租了一輛牌照為蘇A38C7N的大眾牌白色SUV汽車。2024年7月5日10時許,三人在蘭州取到車,并由此向西,往青海方向出發。
事后,小露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說,她們三人是輪流開車。
公安機關調取的行車軌跡數據、沿途視頻監控等數據顯示,在2024年7月6日12時21分左右,三人到達了青海省境內的青海湖畔;同日14時54分左右,她們來到青海海西州境內的茶卡鹽湖;18時40分左右,三人在海西州烏蘭縣的一處加油站停車加油,并買了咖啡。
小露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她們原本打算當天連夜把車開到敦煌。
從烏蘭縣到甘肅敦煌有600多公里,正常駕駛,需要開8個小時以上。這意味著如果一切順利,她們也得在第二天凌晨三四點甚至更晚時,才能到達敦煌。
不慎翻車 兩女生遇難一人重傷
加完油之后大概半個小時,即2024年7月6日19時10分許,三位女生所乘坐的這輛白色的SUV車在沒有與其他車輛或行人等物體發生碰撞的情況下,開下了道路南側并造成翻車。包括茶德高速在內的青海的一部分高速公路兩側是沒有護欄的。
甘肅臨夏人馬強和馬禮忠是最早到達車禍發生現場的人,當時他們開著一輛運送液化天然氣的大卡車在茶德高速路上行駛。
2025年8月,馬強向經濟觀察報記者回憶,當時是馬禮忠在開車,他看到路邊有一輛車翻了,四腳朝天,車的尾燈還在亮著。于是兩人停下車來,并打開手機的錄像功能,一起往翻車處走去。
“我們先是看到有個女的在車外面的地上坐著。我們問她有沒有事,她說救救她們,車里還有人。”馬強說。
這個坐在地上的女孩就是小露。
馬強回憶說,坐在地上的女孩子說話顛三倒四,貌似神志很不清醒,問她車里有幾個人,她說有4個人。不過等他蹲下,看到車里只有兩個人,前排一個,后排一個,以為還有人被甩出去了,于是走了很遠去尋找,但只找到一只箱子。
面對那輛“四腳朝天”的車,馬強和馬禮忠嘗試把車翻過來,但是完全抬不動。于是馬強跑上路面,揮手攔車,尋求更多的人幫助。
陸陸續續,有不少路過的車輛停下來參與救援。
馬強說,大家先把車后排的人救了出來。這個在后排的姑娘是小靜。
馬強表示,后排的姑娘手和腳都受傷了,但當時她的意識還比較清醒,一直在喊疼。
等到大家把事故車輛一起抬起來翻正,馬強從副駕駛位置探身車內,“前排那個姑娘坐在駕駛位上,系著安全帶,但是呼吸很弱,沒法交流。我從副駕位置進去,先解開了她的安全帶,然后我再從車里出來,這時那女孩子從駕駛位滑下來,滑到了副駕位置。”馬強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說。
前排的這個女孩就是小田。
馬強說,“她好像很快就沒什么氣了,那時我還在和馬禮忠討論,是不是因為她被方向盤給頂著內臟,所以受傷最重。”
在事后律師取證時,馬禮忠講到,當時前排的人救出來的時候還有呼吸,過了一分鐘左右就沒了呼吸。但是最初前排的人是在駕駛位還是副駕駛位,他已經記不得了。
不過無論是馬禮忠,還是另外一位當時在現場參與救援的冶先生均提到,當時他們聽到馬強說,前排的女孩是在駕駛位,是馬強解開安全帶后,她從駕駛位滑到了副駕駛位。
當日19時30分許到達現場參與救援的王濤事后作證稱:“我到達現場時道路南側路基下面有一輛白色的機動車翻車。車的副駕駛門外靠著一名女性,上身白色短袖,頭發長發散開,額頭腫起。車里面還有兩名女性,其中一名女性在后排座位,一直在叫‘疼、疼’,上身穿白色短袖,散著長發。車內還有一名女性在主駕駛座位上,穿一件黑色短袖,她系了安全帶,當時被安全帶勒著,吊在駕駛座位上,幾乎懸空在車內,但我沒注意她的安全帶是從哪個方向系的。當時我問她什么情況,她沒有反應。后來陸續有人過來幫忙,我看見有人把主駕駛座位那名女性挪到副駕駛座位,最后把她從副駕駛門里挪出來……”
王濤也說,“我不知道從前排救出的女孩是否是駕駛員,沒有依據證明她是駕駛員,我只是看見她在主駕駛位置。”
警方和醫院救護車陸續到達了事故發生地。
到達現場的醫生檢查后發現小田“已經沒有生命體征了,現場宣布死亡。”
海西州人民醫院的就診記錄顯示,在2024年7月6日21時50分許,也就是車禍發生約2小時40分鐘后,小靜、小露被送到了這家醫院。
5個小時后,即2024年7月7日2時50分,小靜“因病情極其危重”,搶救無效后,被宣告死亡。
小露則被醫院記錄為當時“神志清,精神差,痛苦面容,未進食水,二便未失禁”。12天后,即2024年7月19日,小露離開海西州人民醫院,醫院診斷她為,“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合并血氣胸(左側2、4-10肋骨折)、左肺上葉挫裂傷、創傷性脾破裂、左側胸背部皮下及縱隔積氣、左側額顳頂部頭皮下血腫、腰5椎體右側橫突骨折、外耳挫傷、左耳皮膚裂傷、左眼球挫傷等。”
7月19日當天,小露被家人送到位于西寧的青海省人民醫院繼續治療;7月30日,又送到北京,在航天中心醫院治療。在8月13日左右,小露還進行了脾臟切除手術。
2025年8月,經濟觀察報記者第一次見到小露時,她的行動還不太利落,走起路來還有些不太平穩。小露說,自己“身上時不時依然會有些痛”。
小露被認為是事發時司機 指控犯有交通肇事罪
在車禍事發第二天,即2024年7月7日,德令哈市公安局決定對這起事件立案偵查。
警方認為,在車禍發生時小露是駕駛員,且違反了交通法規,她成了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不過由于小露自身受傷嚴重,且在醫院搶救治療等原因,德令哈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她采取了取保候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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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認為小露是駕駛員且違反了交通法規 圖為法槌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刑法》及其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小露為什么會被警方認為是車禍發生時的駕駛員?
來自2024年7月6日車禍當天出警的德令哈市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隊提供的執法記錄儀視頻錄像顯示,交警在車禍現場問小露:車是誰開的?小露答:我開的。交警問:你叫啥名字?小露準確回答了自己的名字。交警又問:就你們三個人嗎?你們是啥關系?小露回答:朋友。交警再問:你們車上是一共幾個人?是不是三個?小露答:三個。
在小露被送到位于德令哈市的海西州醫院之后,即2024年7月6日21時12分左右,交警又一次詢問了小露。交警問:你在車上哪個位置?副駕駛還是后座?小露答:副駕駛吧……交警問:當時開車的司機叫啥?小露答:我吧。交警問:你開的車是吧?小露答:對。交警問:你是駕駛員還是副駕駛員?小露答:駕駛員。交警問:副駕駛是誰?小露答:那個女生。交警問:你們認識嗎?小露答:認識。
在后來對小露做酒精測試時,交警再次問:你是駕駛員嗎?小露答:是。
2025年8月及2026年1月,小露在兩次接受經濟觀察報記者當面問詢時都表示,發生車禍之初,她整個人是“懵的”,一開始的記憶模糊錯亂,所以才會那樣回答;隨著治療的進行,她的記憶在慢慢恢復才想起,車禍發生時,小田是司機,她坐在副駕的位置上。
“因為當天我們準備開到甘肅去,需要開很久的夜車,我們三個人里,小田的技術相對最差,我們就讓她趁著天色還亮著的時候多開一會兒。”小露如是說。
如前所述,最早到達現場的救援者馬強也稱,當時坐在地上的小露,“說話顛三倒四,貌似神志很不清醒,問她車里有幾個人,她說有4個人。”
警方及事后檢察機關提供的其他證據還包括:重慶市鑫道司法鑒定中心、四川西華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先后兩次做的“駕乘關系鑒定”等等。
重慶市鑫道司法鑒定中心對涉案三人的駕乘關系進行了論證,“從事故情況、現場救援情況、DNA數據及血跡分布、駕乘人員特征及傷情等進行分析”,認定小露應為事發時的駕駛員。四川西華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則通過“對車輛事故痕跡、事故現場情況、DNA認定情況、當事人傷情等進行分析”,也認定小露為事發時的駕駛員。
此外,2024年7月6日19時7分,小露三人乘坐的該輛蘇A38C7N號“大眾”牌汽車,被茶德高速段德令哈市方向沿途卡口攝像頭抓拍了一張照片。照片里,這輛汽車由東向西行駛,駕駛員雖然面部模糊,但衣著特征顯示為淺色、白色。警方認為這駕駛員就是小露。
同時,這輛汽車的行車軌跡數據顯示從19時7分至19時11分,即車禍發生時,車速保持在120km/小時以上,沒有停車跡象。
警方認為,小露是“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其駕駛經驗不足,遇有緊急情況處理能力不足,且無持相應或包含其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以上均是造成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由此確定小露“承擔涉案交通事故全部責任”,而小靜、小田“無責任”。
一審兩次開庭后 小露被判有期徒刑4年
此案后移送檢察院。2025年5月12日,德令哈市檢察院指控小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向德令哈市法院提起公訴。
2025年8月、2026年1月,該案在德令哈市法院兩次公開開庭審理。
德令哈市檢察院對小露提出了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議。
小露否認了公訴機關的指控,并當庭辯稱,事故發生時的車輛駕駛員是小田。
她的兩位律師認為,對于小露的指控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均為她做無罪辯護。
律師們稱,該案“辦案民警親口承認存在打招呼、辦人情案情況”,“偵查機關僅提取有罪證據,而不提取無罪證據,針對小露的有罪取證傾向性明顯”,同時“大量取證不規范”,將小田、小靜的遺體混淆,將車輛存放于不具有保管條件的停車場,案發四個月后才對副駕駛位置進行取證等等。
同時,小露雖然在執法記錄儀的視頻中承認自己是駕駛員,但到醫院后又曾陳述自己并不是駕駛員,證實事故發生后她的神志模糊、記憶混亂,且陳述前后矛盾,故該視頻不能作為證據認定。
在傷情鑒定方面,鑒定意見根據小田的左側受傷嚴重,故認定小田處于副駕駛位置,但實際上小露的傷情也集中于左側等等。
公訴機關提供的關鍵證據之一,即2024年7月6日19時7分,小露三人乘坐該輛蘇A38C7N號“大眾”牌汽車,被茶德高速段德令哈市方向沿途卡口攝像頭抓拍的照片,也是爭議集中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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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取的據稱是在車禍發生前幾分鐘,即2024年7月6日19時7分交通卡口攝像頭抓拍的照片。司法機關認為,根據衣著特征,當時的駕駛員為小露。 圖片來源:小露案庭審出具的證據材料
小露的律師們提供了包括中國科學院地質與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員郭光軍等4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具的情況說明、意見書等。他們希望證實,根據車禍發生時的時間、案發地點的經緯度、車輛陰影等,結合地理學知識計算或者利用相關軟件計算證明,那張攝像頭抓拍的照片“不可能是在該時間出現在該地點,正確時間應為當地正午時分”。
2025年8月,第一次庭審時,馬強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馬強稱,他到達現場時,小田是在汽車的主駕位置上,他是解開了主駕位置的安全帶后,把小田從車里救出來的。
在2026年1月12日的第二次庭審時,小田的母親和小靜的母親也來到庭審現場。她們提出,希望法院對小露從嚴從重處罰。
2026年1月13日,小露被羈押。
兩天之后,即2026年1月15日,德令哈市法院做出一審判決。
德令哈市法院沒有接受小露與其律師們的辯護意見,也沒有接受馬強提供的證言。法院認為,小露即為車禍發生時的司機,小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并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
小露隨即提出上訴。
2026年4月,她的律師們還來到前述提到的茶德高速卡口攝像頭處進行試驗拍攝,希望證明在19時左右,該處攝像頭拍攝的車輛照片陰影與公訴機關提供的車輛照片陰影完全不同,并期望以此在二審階段,推翻小露被定罪的關鍵證據之一。
至2026年5月7日,負責二審的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尚未就此案開庭審理。
(注:文中的小露、小田、小靜均為化名)
(作者 李微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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