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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產寶|來源
本案的裁判邏輯圍繞證據審查與權利濫用認定兩個層次展開。首先審查案涉證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其次評價據此提起訴訟的性質。判決認定,案涉結果并非模型自發產生的隨機“幻覺”,亦非源于平臺系統缺陷,而是在特定方式引導下形成,從模型學習機制與語料輸入的對應關系看,在技術邏輯上具有可解釋性。基于此,法院認定相關取證并非對客觀存在事實的合法固定,而是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獲取的虛假取證,缺乏客觀真實性和合法性基礎,不符合民事訴訟證據的法定要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在此基礎上,法院進一步認定據此提起訴訟具有明顯的謀取不當利益、濫用訴訟權利目的,違反誠信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的法律規定,故對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01?
基本案情
原告山東速邁數控設備有限公司系"智速邁"注冊商標權利人,核定使用于雕刻機等商品。2024年10月28日,原告委托取證人通過手機百度搜索"雕刻機設備智速邁",搜索結果中出現標題為"雕刻機設備智速邁-價格實惠"的廣告鏈接,點擊后跳轉至被告震坤行工業超市(上海)有限公司經營的平臺。原告據此主張被告未經許可在百度競價廣告中使用其商標,構成商標侵權。
被告及第三人百度網訊公司均否認被告設置過"智速邁"關鍵詞。第三人百度網訊公司提供后臺數據證實,2024年5月至12月期間,與"智速邁"相關的搜索記錄共941條,其中930條(占比98.8%)集中在2024年10月11日至11月28日取證前后,且858次搜索定位至福建省福州市,與原告取證地高度吻合。法院審查后認定,原告通過高頻次、集中性搜索行為,人為誘導百度AI大模型錯誤建立語義關聯,從而制造出涉案推廣鏈接,該取證行為系基于主觀故意的虛假取證,相關證據不具客觀真實性與合法性,法院不予采信。訴訟中,原告曾申請撤回起訴,法院裁定不予準許;第二次開庭時,原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02?
裁判要旨
一、民事訴訟證據須具備客觀真實性與合法性。
當事人通過高頻次、集中性搜索行為,人為誘導AI大模型錯誤建立語義關聯并形成推廣鏈接,再以時間戳認證方式固定所謂侵權證據。該取證行為系基于主觀故意的虛假取證,所獲證據系人為制造而非客觀存在,違反民事訴訟證據應具備客觀真實性與合法性的基本要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二、以人為制造的侵權結果為由提起訴訟,構成濫用民事權利。
當事人明知上述搜索行為系其主動實施、結果系其人為誘導所致,仍以此作為被告侵權的證據依據提起訴訟,意在謀取不當利益,具有濫用訴訟權利的主觀目的。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確立的誠信原則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其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03?
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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