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判刑,那就高額罰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李玫瑾教授建議,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價賠償的,在老人拿不出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按“敲詐勒索”起訴進行嚴懲!
這話能沖上熱議,根子不在“大家不想做好事”,根子在“做好事太容易倒霉”。近一兩年,類似事一件接一件冒出來。
2024年8月,江西撫州,17歲少年孟欣軒路上看見醉酒老人摔倒,停下車攙扶、聯系家屬。
場面本來很簡單,老人站不穩摔了,年輕人伸手扶一把。
家屬趕來,話風就變了,張口就說“你撞的”,當著警察的面糾纏、推搡,還動手掌摑。
監控一調,清清楚楚:人家沒撞。
最后老人因打人被行政拘留,這才算給少年一個交代。
2024年在南京,還有個叫楊帆的小伙,遇到老人酒后騎車摔倒。
最諷刺的細節是,他不是立刻沖上去扶,他先把行車記錄儀打開,心里那根弦繃得緊緊的,確認“有證據”才敢扶。
后來警方確認無責,當地還給了見義勇為獎勵金。這個獎勵聽著暖心,背后那層寒意更明顯:好心人被逼成“先取證再救人”。
2025年2月,山東臨沂王先生扶起摔倒老人,家屬照樣把矛頭對準他,指責、逼問、圍著要說法,最后口頭道歉就算完。
2025年9月,湖南桃源尹先生更離譜,幫老人扶起自行車就走了,晚上被報警,家屬扣上“無證駕駛”“肇事逃逸”的帽子,開口索賠3萬,還拿刑責嚇人。
監控盲區把人逼進死胡同,他花了十幾天到處找攝像頭,才在隱蔽位置翻出完整錄像,畫面里兩人隔著幾米,根本沒接觸,老人自己摔的。
真相出來,家屬一句道歉轉身離開。
這些故事串起來,時間線越往后走,大家越“學乖”了:路上看見人倒下,第一反應不再是伸手,變成找攝像頭、找目擊者、掏手機錄像。
社會的溫度就在這些小動作里一點點被抽走。
李玫瑾這句“不夠判刑,就高額罰款”,我支持,支持點不在“狠”,支持點在“把成本補上”。
眼下最刺眼的現實叫低成本訛詐:訛到就賺,訛不到就道歉,頂多一句“誤會”。
對好心人,時間、名譽、工作、情緒全要自己扛,扛到睡不著、扛到瘦一圈,扛到家人跟著提心吊膽。
對訛詐者,幾乎沒有疼痛感。
長期下去,破窗效應必然出現,越多人敢張嘴要錢,越多人選擇袖手旁觀。
更關鍵的點在“證據誰來扛”。
很多人以為只要有《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好人條款”,救助者就穩了。
現實里,條文擋不住一連串現實消耗:被報警要配合調查,被圍堵要解釋,被網暴要自證清白。
一個普通人哪有精力把“我沒撞”證明到滴水不漏?尹先生那十幾天就是典型的“自證陷阱”。
這類事只靠道德勸人勇敢,等于把風險甩給最善良的人。
眼下值得放大看的增量做法,其實已經有人在試。
杭州的地方條例就把路子走得更實在:救助人被誣告產生的費用能追償,還搞了舉證責任倒置,救助者不必把“沒撞人”證明到天荒地老,需要對方拿證據證明“撞了”。
這才符合常識,碰瓷式指控張口就來,舉證總該跟著指控走。
無錫在2025年11月搞的“獎勵+救濟+反誣告”三位一體,也更接近民眾真實痛點:給獎勵是錦上添花,給救濟才是雪中送炭,反誣告條款就是那把防賊的鎖。
有人擔心會不會“寒了老人心”,我更擔心寒的是整座城市的善意。善意一旦變成高風險資產,大家只會集體選擇保守。
公安機關的角色也該更清晰一點。
遇到索賠、威脅這類情節,不能把好心人晾在一邊,讓他自己去找證據跑斷腿。
現場勘查、固定證據、及時調取監控,這些本來就是公共權力該做的事。
撫州警方在孟欣軒事件里敢于依法拘留打人者,釋放的信號很重要:鬧得兇沒用,裝老也沒用,違法就要付代價。
執法越果斷,社會越敢扶。
我還想多說一句,嚴懲并不等于“見人就抓”。
標準可以很明確:開口天價索賠、拿刑責嚇人、明知無據還持續糾纏,這種就該按敲詐勒索、治安處罰、誣告陷害的方向認真走程序。
確有誤會的,證據說話,誤會也要承擔相應成本,至少把好心人的誤工費、維權費、精神損害補回來。
湖南李清妮那種法院判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其實給了社會一個更直觀的提醒:把人逼到崩潰邊緣,代價不能用一句道歉抹掉。
這事說到底,解決的不是“扶不扶”的道德題,解決的是“訛不訛”的成本題。成本補不上,善意就會漲價,冷漠就會降價。
你們覺得,遇到“扶人被索賠”,該不該默認啟動反敲詐程序?舉證責任倒置要不要全國推廣?評論區聊聊,你的答案可能就是下一條制度改進的民意底氣。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