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而一些案件涉及專業問題需要鑒定,未經鑒定便無法查明案件事實。
比如故意傷害案件,需要對傷情進行鑒定,需要對民事賠償的項目進行鑒定。
司法鑒定一般是司法機關委托鑒定機構,因為是司法機關組織的鑒定,鑒定意見相對而言更公平公正公開,有利于防止一方暗箱操作。
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決定了,民事訴訟只在刑事案件中附帶審理,辦案機關看重的往往是刑事訴訟的程序及實體結果,而對民事訴訟這個派生產物并不上心。
反映在實踐中,會出現一種比較普遍的情況。
即被害人向刑事合議庭申請委托司法鑒定機構被拒絕。
常見的拒絕理由是,我們要保證刑事案件程序順利進行,不能因為你的司法鑒定申請影響刑事訴訟的定罪量刑,建議你單獨民事訴訟。
這就是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性質所帶來的問題,刑事案件始終是主導,附民只是派生,往往不會得到重視。
可設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目的不是這樣的。
設立該制度是希望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通過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一并解決民事賠償問題,確保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如醫療費、誤工費、財產損失等)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補償,減少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導致的經濟困境,彌補其物質損失。
將刑事訴訟與民事賠償訴訟合并審理,避免分別進行刑事和民事訴訟導致的重復調查、審理,節省司法機關的人力、物力和時間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實現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
由同一審判組織對刑事和民事問題進行審理,避免刑事審判庭和民事審判庭分別處理時可能出現的對同一案件事實認定不一致或裁判結果相互矛盾的情況,確保司法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被告人積極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作為其認罪悔罪的表現,在量刑時予以從輕考慮,有助于被告人更好地接受改造,回歸社會。同時,通過解決民事賠償問題,減少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的矛盾沖突,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恰恰與立法目的相違背,被害人合法權益仍然得不到及時維護。
既然法院不同意被害人的司法鑒定申請,于是實踐中便出現了單方委托鑒定的現象,經搜索發現,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單方委托鑒定的現象并不是個例,而是普遍存在的,有相當大比例的案件均存在這個現象。
被害人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得已單方委托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被害人委托后,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作出了司法鑒定意見。
被害人終于在刑事案件開庭前提交了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及索賠證據,寄希望法庭能夠采信支持自己的訴請。
判決出來后傻眼了,合議庭認為,因犯罪嫌疑人不認可單方委托鑒定的司法鑒定意見,因此該司法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駁回了被害人一部分訴求,被害人合理損失得不到賠償彌補。
本文不談論高深法律問題,我說簡單直白一點。
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單方委托的司法鑒定意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目前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單方委托鑒定存在不公平不公開等問題,真實性存在瑕疵,不應采信。
一種觀點認為,不應全盤否定,嚴格審查鑒定機構資質、鑒定程序、鑒定過程等方面符合法律規定,嫌疑人不認可應提出證據或理由,否則應該采信。
拿我辦過的案件來看,全部判決均支持單方委托鑒定。
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濕鞋,最近終于讓我遇到了一個不認可的案件。
合議庭不接受被害人的司法鑒定申請,被害人自行委托鑒定,又不認可單方委托的鑒定意見,請問,還要我怎樣?
這不就是逼被害人只能去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嗎?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意義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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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師,律所主任,省市律協刑專委委員,辦有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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