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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可能感覺很冤,患方也感覺很冤,醫療糾紛中從來都沒有贏家。
來源 | 醫脈通
作者 | 聽診器不說話
2026年5月,一起歷時數年的醫療糾紛終于迎來一審判決。
洛陽一起產后康復突發心跳驟停致一級傷殘、植物生存狀態的案件,用一場長達三年的訴訟與56萬元賠償給醫務人員以沉重警示:病歷規范不是形式要求,而是每一位臨床醫生必須守住的執業底線;一旦病歷違規、痕跡缺失、時間線自相矛盾,即便未被認定偽造篡改,醫院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突發意外:從產后康復到植物狀態
2022年5月,39歲的車女士在當地婦幼保健院順利分娩,隨后在該院接受產后康復治療。同年7月24日上午,她到該院進行盆底肌與腹直肌康復時,突發意外。
據醫方提交的門診搶救記錄顯示,當日11:20車女士突發全身抽搐、意識喪失,隨即呼吸心跳驟停。醫方立即撥打120請上級醫院急診科共同搶救2小時余,13:30患者恢復自主心率,后轉院進一步治療。
此后三年半,車女士輾轉多家醫院,被診斷為缺血缺氧性腦病,病情從昏迷、無反應覺醒,逐步轉為微意識、最低意識狀態,最終經司法鑒定評定為持續性植物生存狀態、一級傷殘,終身四肢癱瘓。
2023年,家屬以醫方急救不規范、延誤搶救、病歷不實等為由,將醫院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70余萬元。
醫方辯稱,該院為婦幼專科醫院,未設卒中中心、胸痛中心,在現有條件下已全力施救,最終恢復患者自主心跳,盡到了最大救治努力;搶救行為符合規范,已履行告知義務,不存在隱匿、篡改病歷等可推定過錯的情形。
爭議焦點:時間線的“羅生門”
案件爭議焦點迅速集中到病歷真實性上,患方提出兩大核心質疑:
1.時間線沖突
家屬提供的手機通話記錄顯示,車女士在 事發當天11:26、11:29曾與家人通話,11:29通話中其母親稱女兒 “無太大異樣”。但搶救記錄記載11:20車女士已意識喪失并開始心肺復蘇。
這意味著——若醫院記錄屬實,則意味著患者在心跳驟停、意識喪失9分鐘后仍能正常通話,這在醫學上難以解釋。
2.診療記錄相互矛盾
搶救記錄寫明11:26已行氣管插管,床旁心電圖、超聲心動圖提示室顫并實施電除顫;但臨時醫囑單中,“床旁心電圖”“床旁即時彩超”的最早醫囑時間為11:58,兩項關鍵記錄時間相差32分鐘,邏輯無法自洽。
為何“無法鑒定”卻仍需賠償?
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醫療過錯鑒定是認定責任的核心依據,而鑒定的前提是病歷真實、完整。本案中,上述爭議點使家屬對病歷真實性產生質疑。因此,案件審理持續數年,多次申請司法鑒定,均被鑒定機構不予受理或終止鑒定。
為查清病歷是否被篡改,法院先后兩次啟動電子病歷后臺數據鑒定。第一次因醫院稱已更換系統、與原系統終止運維合作、遺忘管理員密碼,未能提取操作日志。2025 年,在第三方工程師協助下,鑒定機構成功調取后臺數據,最終確認:事發當日,電子病歷系統中的《急診留觀患者醫患溝通記錄》《門診病歷》存在多次編輯修改,最后一次編輯時間為當天17:13。
但遺憾的是,后臺日志僅記錄操作人、操作時間與操作類型,未記錄歷次修改的具體內容,無法區分是正常文書完善,還是篡改關鍵臨床信息。
多名醫療從業者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臨床上對病歷進行書寫優化、“縫縫補補”確實是常見的;但日志數據的這個缺陷,使得無法區分修改是正常的文書完善,還是改變關鍵臨床信息的實質修改。
法院在一審判決中,對本案的核心法律問題做出了兩個層面的認定,這對所有醫療機構都有極強的警示作用:
1.醫院病歷管理違規成立
根據《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系統必須保存歷次操作痕跡(包括操作內容)。醫院系統不符合強制性規范,導致病歷真實性受疑,致使鑒定機構不予受理,醫院需承擔責任。
2.不能直接認定為“偽造、篡改”病歷
法院結合前臺與后臺數據一致的事實,審慎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構成《民法典》規定的 “偽造、篡改病歷”,不能直接適用過錯推定條款。
最終,法院綜合考量醫院病歷管理違規情節、車女士自身病情以及本案救治實際情況,酌定醫院承擔20%的賠償責任,合計賠償53萬余元;另加計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總計56萬余元。
患方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二審已開庭,目前仍在審理中。
給臨床醫護人員的三個警示
這起悲劇暴露了當前部分醫療機構在急救體系建設、病歷質控以及糾紛應對上的不足。
警示一:專科醫院也需具備急救能力
醫方作為一家婦幼專科醫院,辯稱“無卒中中心或胸痛中心,已盡最大努力”。但這并不是醫療機構的免責條款,專科屬性不能成為弱化急救能力的理由。
數據顯示,我國每年約103萬人死于心源性猝死,近三成發生在醫療機構內。但現實中,熟練掌握心肺復蘇與手動除顫操作的,多集中于心內科、急診科、ICU,多數門診或其他專科醫護人員的實操能力不足。
本案中,作為承擔危重孕產婦救治任務的市級三級甲等醫院,應對突發心跳驟停是必備基礎能力。
對于急救能力,每個醫療機構都應自查——
1.急救設備是否到位?
醫院各個區域應按標準配備除顫儀/AED、搶救車及必備藥品耗材,定期維護確保隨時可用。
2. 醫護人員心肺復蘇能打幾分?
很多醫護人員很少能經歷心肺復蘇實戰,醫院應定期全員培訓考核,如每年至少開展一次CPR與AED實操考核,確保人人獨立操作。
3.有事呼叫120,來得及嗎?
很多醫療機構處理緊急情況,全靠呼叫120。即使120調度系統再高效,平均急救反應時間通常在15分鐘以上。一旦心跳驟停發生在專科醫院或小門診內部,等120到場就已經是不可挽回的延誤。因此,醫院應進行突發疾病預案與演練,制定標準化搶救流程,明確分工。如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模擬心跳驟停應急演練,將“真練、實訓、嚴考”機制融入日常管理。
警示二:病歷書寫和管理需要重視,重視,再重視
在司法實踐中,病歷是醫療糾紛的核心證據,一旦真實性存疑,往往直接導致鑒定不能,進而改變案件走向。
本案患方選擇 “打病歷” 的訴訟策略,本質是因為院內心跳驟停本身救治成功率低、康復科多無監控,若認可規范病歷,醫院很可能被認定無明顯過錯,患方獲賠概率極低、成本極高。而一旦病歷存在管理瑕疵,法官可依據違規情節直接酌定責任,既往判例中責任比例從20%至100%均有出現。
對于醫療機構來說,針對此類高風險事件,建議臨床醫護從以下幾方面加強防范:
1.嚴守電子病歷的真實、完整底線
電子病歷必須完整記錄修改前后內容,做到全程留痕、不可篡改;補記搶救記錄需保留原始時間戳,嚴禁直接覆蓋改寫;確保醫生站、護理記錄、醫囑、監護儀時間精準同步。
2.優化急危重癥搶救的“證據鏈”
突發意外的病例本就是糾紛高風險人群。突發危重病情后,建議1小時內完成初步搶救記錄,清晰記載病情變化、處置時間、參與人員、患者反應;口頭醫囑需復誦確認、及時補簽,確保護理、醫囑、病程、設備記錄時間線完全一致。特別是涉及“死亡時間”、“心跳驟停時間”等關鍵節點,絕不能出現哪怕幾分鐘的矛盾。
3.強化治療的風險識別與溝通
治療前簽署知情同意書,明確告知潛在風險;突發意外后第一時間同步病情,如實記錄溝通內容,避免信息不對稱激化矛盾。
警示三:面對糾紛,如何正確“封存”證據?
發生不良事件后,不僅要封存紙質病歷,更要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封存電子病歷的原始數據(包括后臺日志)。糾紛發生后,任何對病歷的修改都可能被認定為“篡改”。
如需補充說明,應以“情況說明”的形式單獨書寫,并注明日期和原因,切勿直接在原有病歷上涂改。
醫院可能感覺很冤,患方也感覺很冤,醫療糾紛中從來都沒有贏家。對于醫療機構來說,若急救能力不足或電子病歷管理存在瑕疵,即便不構成偽造篡改,也可能因違反強制性規范而承擔賠償責任。希望從這個悲劇中,大家都能有所思……
本期事件來自于:紅星新聞
責編|Atai
封面圖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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