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1日,市場監管總局對立訊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收購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業務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公告。
附件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罰〔2026〕26號
當事人:立訊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60482233Q
住所: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蠔一西部三洋新工業區A棟2層
法定代表人:王來春
身份證件號碼:(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本機關于2025年9月5日對立訊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訊精密)收購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聞泰科技)部分業務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立訊精密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立訊精密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終結。
一、案件來源及調查經過
2025年2月17日,立訊精密向本機關提交說明材料,主動告知立訊精密收購嘉興永瑞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興永瑞)等三家公司股權的交易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經核,上述三家公司是聞泰科技全資子公司,本交易實為立訊精密收購聞泰科技的部分電子產品代工業務(以下稱目標業務)。2025年9月5日,對本案立案調查。11月27日,實施進一步調查,對本案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進行了評估。
二、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當事人:立訊精密(收購方)。2004年在廣東省注冊成立,主要業務為電子產品代工、汽車互聯網產品及精密組件、通訊互聯產品及精密組件、其他連接器等產品的生產銷售等。最終控制人為(略)。2024年,立訊精密(含關聯方)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分別為(略)。
目標業務:聞泰科技通過嘉興永瑞、上海聞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聞泰電子)、上海聞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聞泰信息)等三家公司從事的部分電子產品代工業務。目標業務最終控制人為(略)。嘉興永瑞于2014年在浙江省注冊成立,負責聞泰科技電子產品代工服務業務流程中的生產制造環節;聞泰電子和聞泰信息分別于2006年、2016年在上海市注冊成立,負責聞泰科技電子產品代工服務業務流程中的軟件和技術研發環節。2024年,目標業務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分別為(略)。
股權出讓方(非參與集中的經營者):聞泰科技。1993年在湖北省注冊成立,主要業務為半導體功率器件、模擬芯片的研發設計、晶圓制造和封裝測試;手機、平板電腦、筆記本電腦、汽車電子等終端產品研發制造服務。
(二)交易情況。
2025年1月23日,立訊精密通過全資子公司立訊通訊(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立訊通訊)與聞泰科技全資子公司聞泰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聞泰通訊)簽署《股權轉讓協議》,聞泰通訊將其持有的目標業務股權轉讓給立訊通訊。1月26日,嘉興永瑞和聞泰電子完成股權變更登記,1月27日,聞泰信息完成股權變更登記,立訊精密間接取得目標業務100%股權,單獨控制目標業務。
三、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
(一)本案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經查,本次交易前,聞泰科技間接持有目標業務100%股權,單獨控制目標業務;本次交易后,立訊精密間接持有目標業務100%股權,單獨控制目標業務,屬于《反壟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2024年,立訊精密(含關聯方)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分別為(略);目標業務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分別為(略),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于應當申報的情形。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25年1月26日,嘉興永瑞和聞泰電子完成股權變更登記,1月27日,聞泰信息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此前未依法向本機關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六條,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立訊精密收購聞泰科技部分業務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上述事實,有立訊精密提交的情況說明、目標業務變更登記證明、股權轉讓協議、2024年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等證據證明。
四、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本機關認為,立訊精密負有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的法律義務,未依法事先申報實施經營者集中,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依據《反壟斷法》第三十三條,評估認為本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依據《反壟斷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以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等規定,本機關綜合考慮了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和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的情況等。立訊精密在本機關掌握該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前主動報告,具有從輕處罰情形。同時,立訊精密在發現違法事實后積極整改,完善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并有效實施,決定對立訊精密處以9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繳款碼到15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民生、廣發、浙商)任一銀行網點、網上銀行繳納罰款。繳款碼:(略)。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機關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6年5月21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