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陳宜芳就典型案例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依法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的范圍包括哪些主體?如何確定遺產管理人?
答:民法典在原繼承法的基礎上首次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其中,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以下主體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
一是遺囑執行人。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一般是被繼承人信任的人,由其管理遺產更符合被繼承人意愿,其執行遺囑本就需要處理遺產,也更為便利。此次發布的案例一中,黃某松在遺囑中指定侄女黃某娟為遺囑執行人,法院依法判決由黃某娟擔任遺產管理人,就屬于這種情況。
二是繼承人推選。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可以推舉一名或者數名繼承人為遺產管理人,負責處理被繼承人的喪葬奠儀、遺產分割等事務。
三是繼承人共同擔任。繼承人未推選遺產管理人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無論是全體繼承人都愿意管理遺產,還是無法推選出一致認可的遺產管理人,都是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這也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繼承人不能僅享受繼承的權利,而不承擔義務。
四是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為城鎮居民的,由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為農村居民的,生前作為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員會管理更為合理。實踐中,大家普遍關心的問題是“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應該如何確定。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被繼承人的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為住所。
在這里也要提醒大家,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共服務、兜底性質,在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況下才適用。如果繼承人因為不愿管理遺產或者出于逃避債務等目的,書面放棄繼承,但仍占有、處分遺產的,則放棄無效。此次發布的案例二,堅決否定“假放棄真逃債”行為,旗幟鮮明地指出這種情況不符合由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條件,防止公共資源被濫用,同時,引導由繼承人處理好自己的“家務事”。
二、指定遺產管理人需要經過什么法定程序?
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與之配套,民事訴訟法在第十五章“特別程序”中新增“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的專節規定,就指定遺產管理人、變更遺產管理人的相關程序作出規定,實現實體法與程序法的有效銜接,在立法層面為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的落地實施提供了程序保障。
司法實踐中,難點主要在于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特別程序與繼承糾紛的訴訟程序如何銜接問題。特別是在非遺產繼承人分配遺產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中,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是否要求以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特別程序為前置程序。這也是大家關心的熱點問題,核心是要區分“對遺產管理人確定有無爭議”兩種情形,做到分類處理、公正高效。
一是對遺產管理人確定沒有爭議的,不要求另行提起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特別程序。此次發布的案例三中,民政部門同意擔任遺產管理人,對方當事人對此沒有異議,這樣不必經過提起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特別程序。法院可以經過釋明,在判決中一并列明指定遺產管理人的判項,滿足遺產管理人持生效判決查明遺產等履職需要,也減輕當事人訴累,兼顧公正與效率。
二是對遺產管理人確定有爭議的,必須將指定遺產管理人特別程序作為前置。這樣有利于查明繼承人情況,特別是有的繼承人長期在境外、下落不明,或者是否放棄繼承不明確,通過特別程序專門審查,能更好保障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也便于遺產管理人依法履職。同時,有利于全面查清遺產狀況,做好后續債權債務清理、遺產保管處置。簡單來說,沒爭議就直接審,有爭議先指定,既保障程序公正,又提升效率。
三、遺產管理人有哪些職責?如果遺產管理人履職不當,需要承擔責任嗎?
無論是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在確定為遺產管理人之后,就應依法承擔起管理遺產的職責。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遺產管理人的職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清點遺產時,需要向繼承人、利害關系人、銀行、不動產登記機構等查詢財產情況,相關主體應當予以配合。清理遺產后,應當制作書面的遺產清單,列明被繼承人的遺產、債權債務情況等。二是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遺產管理人要全面、如實地向全體繼承人告知遺產情況,同時也要注意尊重被繼承人生前意愿。三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需要注意的是,遺產管理人確保遺產處于正常狀態,不至于毀損、滅失,并沒有確保遺產增值的義務。當然,如果遺產管理人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擔任,可協商一致進行必要處分。四是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遺產管理人應依法向被繼承人的債務人主張債權,在遺產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并及時向繼承人報告處理情況。五是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六是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遺產管理人在履職過程中,應當盡職盡責,不得濫用管理權限,不得違反法律、違背公序良俗。比如,被繼承人生前欠有稅款,應當依法繳納所欠稅款。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具體來說:一是遺產管理人在客觀上實施了不當的遺產管理行為。二是遺產管理人在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三是遺產管理人的行為給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造成了損害。遺產管理人的前述行為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需要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如果遺產管理人違反遺產管理職責,嚴重侵害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撤銷其遺產管理人資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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