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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陳老先生與妻子育有四個子女:陳甲(女兒)、陳乙、陳丙、陳丁。陳老先生2013年去世,妻子2023年去世。陳丁2014年去世,留有一子陳戊。
妻子2014年立下公證遺囑,將房屋中屬于自己的份額及應繼承丈夫的份額全部由女兒陳甲一人繼承。陳戊主張房屋是父親出資購買,且不認可公證遺囑效力,要求繼承1/4份額。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母親的公證遺囑形式合法,內容明確,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關于購房出資,陳戊主張父親出資4萬元,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信。房屋登記在陳老先生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公證遺囑,陳甲可以繼承房屋70%的份額,陳乙、陳丙、陳戊各繼承10%的份額。法院判決房屋歸陳甲所有,陳甲向其他三人各支付折價款23萬元。
【律師勝訴心得】
本案的核心要點:
第一,公證遺囑的效力。公證遺囑是所有遺囑形式中最穩妥的,除非有充分證據證明公證程序違法,否則都會被認定有效。
第二,出資不代表擁有產權。子女為父母購房出資,如果沒有明確約定,一般視為對父母的贈與或借款,不因此獲得房屋產權份額。
第三,代位繼承的適用。兒子先于父母去世的,由孫子代位繼承父親有權繼承的份額。
建議:立遺囑優先選擇公證遺囑;為父母購房出資最好有書面約定,明確是借款還是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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