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陳璐)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在獨居老人離世引發遺產繼承糾紛案中,涉事唯一法定繼承人常年旅居外地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厘清遺產歸屬,同時明確由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通過公證提存方式代管對應遺產份額。
案情顯示,被繼承人許某芳為獨居老人,其父母、配偶、子女均早已離世。經許某芳的侄子徐某華申請,法院此前已裁定指定當地民政部門為許某芳遺產管理人。老人離世后,圍繞名下房產歸屬,多名當事人產生分歧并訴至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干女兒”沈某紅主張自己長期照料許某芳日常起居,老人生前也曾許諾房屋歸其所有,據此訴求繼承涉案房產。而徐某華則提交一份代書遺囑,稱許某芳生前明確房產由自己繼承。
法院認為,徐某華提供的代書遺囑無見證人在場見證并簽名,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代書遺囑形式要件,故對該遺囑效力不予認可。經法院實地走訪、詢問,證實許某芳晚年生活未有弟弟許某森參與照顧,故分配遺產時,許某森應當少分。許某芳的養老、就醫、送終主要由徐某華幫扶,徐某華可以作為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分得適當遺產。沈某紅未能提交充分證據,難以認定其對許某芳扶養較多,故對其繼承許某芳遺產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決由徐某華繼承案涉房屋,并向許某森支付遺產分割款30萬元。因許某芳唯一的繼承人許某森下落不明,法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確定由許某芳生前住所地的某區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代管上述遺產分割款,后續由公證處提存。
編輯 張牽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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