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5月21日電(記者 高萌)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這個5月是民法典施行以來的第六個“民法典宣傳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一批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
最高法介紹,遺產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的重要制度創新。本次發布的5件典型案例,對于民法典繼承編在原繼承法基礎上新增遺產管理人制度、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和無人繼承遺產歸屬制度均有體現,覆蓋遺產管理人的確定程序、虛假放棄繼承的法律后果、酌情分得遺產的認定、遺產管理方式的探索、遺產管理費用的清償等問題。
繼承人以外的人,被指定為遺囑執行人,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嗎?最高法表示,典型案例體現了要最大程度尊重被繼承人的生前意愿。在案例一中,被繼承人黃某松生前與繼承人以外的侄女黃某娟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后又訂立遺囑表示全部遺產由黃某娟繼承,一切由黃某娟處理。黃某娟長期照料黃某松生活起居并辦理喪葬事宜。黃某娟同時系受遺贈人及遺囑執行人,已實際履行扶養義務,符合擔任遺產管理人條件。法院判決指定黃某娟擔任遺產管理人。
自愿幫扶較多者可以分得適當遺產嗎?最高法表示,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案例三中,葛甲成、黎某蘋作為被繼承人葛乙成的堂弟、弟媳,不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但在葛乙成妻子去世后,二人時常探望獨自居住的葛乙成,并在其癲癇發作時予以照顧、送醫治療,在葛乙成去世后辦理喪事及掃墓祭奠。二人對葛乙成并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而是出于親情、道義自愿提供扶助和照料。最終,法院判決二人分得葛乙成名下的銀行存款、保險利益共計130萬余元。
繼承人下落不明,遺產怎么辦?最高法介紹,可申請指定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對下落不明繼承人應繼承份額可以交由公證處通過提存方式代管。在案例四中,被繼承人許某芳唯一的繼承人是其下落不明的弟弟許某森,許某芳生前由侄子徐某華長期照料,許某森因未盡到扶養義務依法應當少分,法院此前經徐某華申請,判決指定某區民政局為遺產管理人,本案判決由徐某華繼承房屋,并向許某森支付部分遺產分割款,因其下落不明,交某區民政局代管,由公證處提存,解決了繼承人下落不明時的遺產管理等繼承難題。
此外,典型案例還體現了堅決遏制“假放棄真逃債”行為、遺產管理費用優先受償等原則。(完)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