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孤獨離世,沒有法定繼承人,誰來料理喪事?財產最終歸誰?生前債務又該如何清償?近日,上海市民政局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無繼承人逝者喪事承辦和遺產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為這道充滿現實痛點的“身后之問”,給出了一份兼具法理與溫度的回答。
首先,針對逝者的喪事辦理主體問題,《工作指引》作出了明確規定。上海市民政局區劃地名處(基層社會事務處)副處長應晶晶介紹:“按照《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及本《工作指引》規定,逝者的近親屬,或愿意承辦其喪事的其他親屬,即為‘喪事承辦人’。若逝者沒有親屬,則由其生前所在單位,或臨終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擔任喪事承辦人。”
那么,辦喪事產生的費用該由誰承擔?《工作指引》明確了“先墊付、后結算”的原則。承辦人需先行墊付必要的喪葬開銷;若逝者生前參加過上海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承辦人可協助申領喪葬補助金。針對可能出現的費用超支情況,律師嚴嫣解釋道:“喪事承辦人墊付必要開銷后,待遺產管理人領取喪葬補助金并進行核算。若出現超支,超出部分可從逝者的遺產中劃扣。但這需要履行申報甚至法院訴訟的流程,方可從遺產管理人處領取相關費用。”
公眾容易混淆“喪事承辦人”與“遺產管理人”的概念。簡單來說,當逝者沒有繼承人或所有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時,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村委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充當代管房產、存款等財產的“管家”。應晶晶強調,民政局履職需經法定程序:“例如與逝者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或生前對其盡到照護義務并希望在遺產中分得份額的人,均可作為‘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由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
針對遺產的最終歸屬,嚴嫣律師指出:“我國法律規定,無人繼承的遺產歸國家所有,且應當用于公益事業。因此,遺產管理人僅是財產的管理者而非擁有者。”
對于逝者生前的債務問題,《工作指引》也劃定了清晰的邊界。債權人不能直接上門向民政局討債,而需等待法院正式指定民政局為遺產管理人并發布公告后,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應晶晶表示:“區民政局會指導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法院判決認定債權在合理范圍內,區民政局將嚴格按照生效判決執行相關決定,將逝者遺產變現后依法還債。”
過去,面對“無繼承人”的身后事,往往因權責不清而陷入困境,既難以維護逝者的體面,也讓相關利害關系人充滿困惑。如今,上海這份《工作指引》不僅清晰區分了“喪事承辦人”與“遺產管理人”的身份權責,更打通了債權人、照護者的權利救濟通道。
看看新聞記者: 潘窈窈 陳泓秋
編輯: 陳泓秋
責編: 師玉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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