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顧瑾
在影視投資合同中,資金監管條款常被投資方視為控制風險的核心保障。當制片方未嚴格履行此類條款時,投資方是否當然有權要求制片方承擔違約責任并返還全部投資款?需明確的是,短劇投資屬于影視聯合投資范疇,其合同核心是“共擔風險、共享收益”,不同于借貸合同的“保本付息”,這一本質區別決定了投資風險的承擔原則,也是本案責任認定的核心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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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述
甲方(投資方)與乙方(制片方)簽訂《短劇聯合投資合同》,約定乙方應在簽約后5日內將專用賬戶的銀行卡及密碼交付甲方,所有費用收支須經甲方書面確認。合同另約定,乙方未依約向甲方支付可分配收益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退還投資款,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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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后,在支付投資款時,甲方未要求乙方提供專用賬戶及密碼。自簽約至項目結束,乙方未向甲方交付專用賬戶,甲方亦從未就此提出異議或進行催告,而是持續參與項目的籌備、拍攝及發行過程。短劇于約定時間內制作完成并上線播出,但因市場環境變化、投流成本等因素,收益未覆蓋成本,未達到結算條件。
項目發生虧損后,甲方遂主張乙方返還全部投資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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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乙方在此情形下是否構成違約,是否應返還投資款、支付利息及承擔違約金的法律責任?
三、法律分析
本文認為,乙方不承擔返還投資款、支付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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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已就賬戶管理達成新的合意
本案中,乙方確實未履行合同約定的在合同簽訂后5日內將專用賬戶的銀行卡原件及支付、查詢密碼提供給甲方的義務。然而,不能孤立地看待這一條款,而是應將其置于整個合同履行過程的背景中進行考量。
此后長達數月的項目籌備、拍攝、發行過程中,甲方從未提出異議或催告,反而積極參與項目工作,且無證據證明資金被挪用或造成實際損失,表明雙方就賬戶管理達成新的合意,甲方以實際行動放棄了對專用賬戶的控制權,接受了乙方的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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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已履行合同主要義務
從合同履行的核心目的及實際情況來看,短劇聯合投資合同的本質是雙方共同出資、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乙方雖未交付專用賬戶,但其已完成短劇的制作并成功上線發行,表明乙方在合同主要義務上已進行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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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風險應由投資方自行承擔
司法實踐中,投資風險通常由投資者自行承擔。項目虧損系市場波動與商業決策風險所致,屬于投資風險,而非乙方的違約行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針對“未支付可分配收益”,本案未達結算條件,無收益可分配。投資方享有收益分配權的同時,也應當承擔市場風險的后果。甲方要求返還全部投資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違約金,實質上是將商業虧損轉嫁給乙方,缺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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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結
(一)長期未提異議可視為達成新的合意或放棄權利
判斷是否構成違約,不能孤立地看某一項條款是否被遵守,而應置于整個合同履行過程中考察。權利人發現對方履約瑕疵后,若長期未提異議且繼續接受履行,結合雙方的實際履行行為、溝通記錄等,可能被認定為雙方達成新的合意或權利人放棄權利。因此,應及時、明確地提出異議,最好通過書面函件等可留存證據的方式進行催告,以保留日后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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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約行為與商業風險的區分
違約行為是指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而商業風險是市場環境變化、成本波動等外部因素導致的虧損可能性。本案中,項目虧損系投資風險所致,并非制片方的違約行為。投資方不能將投資虧損等同于對方違約,兩者在法律性質上具有本質區別,應分別判斷。
同時,需明確投資合同與借貸合同的區別,投資方享有收益分配權的同時,也應當承擔市場風險的后果,投資者不能將商業虧損轉嫁給制片方。
參考案例:(2025)粵0305民初14159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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