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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fā)布司法解釋,其中明確了“開門殺”相關責任。圖/IC photo
遭遇“開門殺”,受害人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有法可依了。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相關典型案例。該司法解釋將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其中,該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發(fā)生“開門殺”事故,受害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并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按照商業(yè)三者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明確,保險賠償后仍不足的,由乘車人、駕駛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意味著,長期困擾“開門殺”受害人的向保險公司索賠難問題,將從此得到解決。
車輛駕乘人員在未觀察車外情況下貿然開車門,與行人或其他車輛發(fā)生碰撞導致損害發(fā)生,這種事故俗稱“開門殺”。“開門殺”多是行為人的疏忽引發(fā),但往往后果嚴重,受害人尋求救濟的過程,有時也并不順利。
在最高法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乘客“開門殺”導致騎電動車的潘女士多處骨折,構成十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駕駛人和乘客各占50%責任。案涉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潘女士訴至法院,請求乘客、駕駛人和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42萬余元。
對于潘女士的訴訟請求,保險公司不認可,辯稱商業(yè)三者險應僅就駕駛人承擔的50%事故責任予以賠償,而不應為乘客行為承擔賠付責任。
保險公司的抗辯并非純粹“強詞奪理”,在此前多年的司法實踐中,乘車人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機動車所投保險應否對該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尤其是要不要為乘客行為買單,的確存在不同認識。法律不明確,導致受害人要求保險公司賠付的請求,并不總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不支持,保險公司不賠付,不意味著救濟無門,受害人可以向肇事乘客主張權利。但這種維權路徑對受害人顯然不利,一是增加維權成本,二是如果乘客不具有執(zhí)行能力,即便贏了官司也拿不到賠償。
而國家建立機動車強制保險與商業(yè)三者險的目的,在于分散社會風險,及時救濟受害人,而保險公司對“開門殺”不賠付,或者只賠付駕駛人那部分,背離了機動車保險制度的初衷。
事實上,乘客和駕駛人責任難以完全割裂。在這起典型案例中,駕駛人停車地點不當,且未在乘客開車門前盡到提醒義務,乘客開車門時未謹慎注意,二人行為共同導致了事故發(fā)生,法院認定二人構成共同侵權,據此判決保險公司在先期墊付7萬余元的基礎上再賠償潘女士32萬余元,是合法的、準確的。
根據司法解釋,在受害人就“開門殺”索賠的案件中,司法不再做“駕駛人”和“乘客”的區(qū)分,而是將其作為一個整體,共同組成“機動車一方”。即只要對受害人造成傷害,就是“機動車一方責任”,保險公司即應賠付。這是對法律的正確理解,也是對機動車保險制度的最好落實,受害人從此不再被保險賠付難所困擾。
也有人擔心,這樣規(guī)定對保險公司是否公平?根據司法解釋,交強險賠償后,保險公司可以向有故意的乘車人追償。也就是說,雖然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但賠付的錢不一定保險公司出,對損害發(fā)生存在故意的行為人,其責任逃不掉。
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解決了“開門殺”發(fā)生后的賠償問題,但再及時、再充分的賠償,也比不上沒有事故發(fā)生。多數場合,避免“開門殺”并不難,駕駛人一句提醒,乘客開門多點謹慎,足矣。
編輯 / 徐秋穎
校對 / 賈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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