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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因交通事故受損維修,期間無法經營產生的停運損失應由誰承擔?近日,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網約車交通事故停運損失賠償糾紛案,依法厘清保險理賠與侵權責任邊界,明確經營性車輛停運損失屬間接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依約免賠,該部分損失由侵權行為人所在單位承擔。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某機電公司員工李某在執行工作任務期間,駕駛單位小型汽車先后與羅某駕駛的合規營運新能源網約車、付某駕駛的小型汽車發生碰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無人員傷亡。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李某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羅某、付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羅某所有的涉案網約車進廠維修,原定維修周期27天。羅某主張停運損失13500元,但李某及某機電公司均認為該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付,拒絕自行承擔。雙方協商未果,羅某于2025年10月訴至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法院,將李某、某機電公司列為被告。法院審理過程中,依法追加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羅某訴請各方共同承擔停運損失賠償責任。
庭審中,某機電公司抗辯認為,涉案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停運損失屬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付。交強險承保保險公司提交保險條款抗辯:交強險法定賠償范圍僅限于人身傷亡及直接財產損失,停運損失屬于間接可得利益損失,不在交強險理賠范疇。商業三者險承保保險公司提交投保單、投保人聲明及保險格式條款,抗辯主張:商業險條款已明確將停運損失等間接損失列為免責范圍;且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某機電公司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投保人已在投保人聲明處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免責條款合法有效,保險公司無需承擔賠付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結合車輛維修工單(進廠2025年7月5日、結算7月31日)及網約車平臺營運流水記錄(羅某7月30日已恢復營運并產生營收),扣除事故當日無效營運時段、車輛提前復工天數,依法核定涉案車輛合理停運天數為24.5天。參照羅某提交的事故前3個月(2025年4—6月)平臺真實營運流水,核算其日均營運毛收入362.95元;扣除每日固定運營成本過路費80元、電費30元,結合本地網約車行業平均盈利水平,酌情認定日均純利潤245元,最終核定羅某合理停運損失為6002.5元。
關于責任承擔主體,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等法律規定作出認定:經營性車輛停運損失屬于間接財產損失、可得利益損失,不在交強險法定理賠及合同約定賠付范圍;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已依法履行免責條款提示、明確說明義務,經投保人簽章確認,免責條款生效,兩家保險公司均不承擔停運損失賠付責任;李某案發時系履行職務行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其因職務行為造成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依法由用人單位某機電公司承擔。
綜上,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由某機電公司賠償羅某停運損失共計6002.5元。一審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營運車輛車主應依法辦理完備營運資質,發生交通事故后,注意留存維修工單、維修周期證明、平臺營運流水、日常運營成本票據等關鍵證據,固定停運時長及收入依據,避免證據不足導致索賠受阻。機動車投保人投保時,應當仔細審閱保險條款,重點關注免責條款、賠付范圍等核心內容,對不明條款可要求保險公司逐條釋明,并留存溝通記錄備查。
保險公司應嚴格履行格式免責條款的提示和明確說明法定義務,規范留存投保人聲明、簽章材料、釋明佐證記錄等,確保免責條款合法有效。事故各方應秉持誠信理性原則先行協商化解糾紛,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途徑依法維權,人民法院將準確界定法律責任,平等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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