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離婚協議中約定“房產歸女方所有”,同時又寫“孩子有唯一繼承權”。幾年后,女方賣房置換學區房,前夫卻起訴要求將600多萬元售房款轉入女兒名下。這場關于“所有權”與“繼承權”的博弈,最終結果如何?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謝金豆律師作為被告代理人,成功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幫助當事人守住了這筆巨額財產。
【案情回溯:600多萬售房款引發的“撫養”與“權利”之爭】
2016年,原告王某(化名)與被告張某(化名)協議離婚。雙方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位于北京市某區的一套房產歸女方所有,同時約定“孩子王某某(化名)有唯一繼承權”。
2023年9月,張某將該房產出售,獲得售房款共計600多萬元。為了給女兒提供更優質的教育資源,張某隨后在某區購置了一套學區房。
然而,前夫王某認為,該房產本意是留給女兒的,張某只是“代管人”。在發現張某出售房屋后,王某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將600多萬元售房款轉入女兒名下。
【律師策略:直擊協議核心,厘清法律權屬】
接受被告張某委托后,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謝金豆律師迅速介入,對案情進行了深入剖析。
謝金豆律師指出,本案的核心爭議點在于“所有權”與“繼承期待權”的法律定性。
確立所有權基礎:備案離婚協議明確寫明房產“歸女方所有”,這意味著張某是法律意義上的完全所有權人。
區分繼承與所有:協議中“孩子有唯一繼承權”屬于對未來繼承事項的安排。根據《民法典》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在張某健在期間,女兒僅享有“繼承期待權”,而非現時的“物權”。原告混淆了這兩個概念,試圖以此限制被告生前的處分權。
論證處分正當性:謝金豆律師強調,被告出售房產并置換學區房的行為,完全是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符合《民法典》關于監護人職責的規定。
【庭審交鋒:以法為據,駁斥“代管”謬論】
在庭審中,原告方主張備案協議并非真實意思表示,試圖用之前的草稿協議推翻備案協議。謝金豆律師據理力爭,強調民政局備案協議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之前的草稿協議因未登記備案而失效。被告作為所有權人,有權自由處分財產,且其置換房產的行為不僅未損害子女利益,反而實質提升了子女的教育環境。
【勝訴結果】
2026年4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完全采納了謝金豆律師的代理意見,認定備案《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案涉房屋歸被告張某所有,第三人(女兒)僅享有繼承權。原告要求被告將售房款給付第三人的請求于法無據。
最終判決結果:駁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被告張某無需將600多萬元售房款轉入女兒名下。
【謝金豆律師深度建議】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離婚協議條款理解偏差引發的糾紛。很多當事人誤以為‘歸一方所有,孩子有繼承權’就等于‘為孩子保留財產’,從而限制了所有權人的權利。實際上,法律賦予了所有權人充分的處分自由。”
謝金豆律師特別提醒:
1)協議措辭需嚴謹:如果父母的真實意圖是將房產完全贈與子女,應明確約定為“歸子女所有”或設立附條件的信托/監管條款,而非簡單約定“歸一方所有,子女有繼承權”。
2)尊重法律事實: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必須嚴格區分“所有權”與“繼承權”。所有權是現時的、排他的權利;而繼承權是未來的、附條件的權利。在條件未成就前,所有權人有權依法處分財產。
3)舉證責任要清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試圖用之前的草稿推翻備案協議,因缺乏充分證據而未獲法院支持。
此案的勝訴,不僅為當事人保住了巨額財產,更為類似的家庭財產糾紛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參考。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將繼續以專業的法律服務,為當事人化解糾紛,守護權益。
本案主辦律師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 謝金豆律師
![]()
謝金豆 律師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擅長:民商事案件
在處理各類紛繁復雜的民商事案件中,積累了豐富的實戰經驗,無論是合同爭議、侵權糾紛還是公司法律事 務,都能夠精準地把握各方當事人的核心利益與訴求。
擅長采用訴訟+談判并重的雙軌策略,通過精細的訴訟準備與高效的談判技巧,雙管齊下,迅速推動問題的妥善解決。這種綜合性的處理方式不僅能夠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還能節省時間與成本,實現共贏的局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