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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拉面安
來源 | 汽車服務世界(ID:asworld168)
近日,汽車服務世界視頻號報道了多起汽修安全生產的事故。
·一個22年從業經驗的貼膜師傅,在下電的前提下,拆座椅導致全車氣囊突然引爆,汽修店當天便與車主協商一致,全款買了這輛新車;
·某汽服店完成車輛維修后,車主應老板要求挪動車輛,但因舉升機尚未落下,車身與舉升機發生剮蹭,導致車輛側翻、車主受傷。最終汽修店賠償30萬,雙方達成和解;
·一位車主將車輛送到修理廠清洗積碳,取車時發現發動機無法啟動,車主認為是汽修廠清洗積碳造成的,而汽服店強調操作流程完全合規,后經第三方鑒定,這屬于維修質量事故;
……
事實上,這兩年,這類事故曝出了多起,為從業者敲響警鐘。
這些事故中,有一部分只需雙方就能處理,但大部分事故都會涉及四方:汽服店、員工、車主以及保險公司。
其中,汽服店、員工、車主這三方之間的責任相對容易通過協商或調解厘清,而最麻煩的就是涉及保險公司。
此前,汽車服務世界報道了“汽修工試車撞車,汽修廠墊付41.6萬,保險公司拒賠”案件(后簡稱“汽修工試車撞人案”),引發業內廣泛關注。
彼時從業者核心關注的焦點有二:一是“送修即默許試車”是行業運行幾十年的基本邏輯,最后卻因車主的一紙聲明成了“未經允許”的過錯行為;二是責任歸屬的問題。
事故發生后,汽修店墊付了41.6萬的賠償款,但發生事故時車輛處于保險期內,于是汽修店認為“其中27.5萬元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但二審以及最終高院裁定因車主在一份聲明中表示“車在維修期間”、“維修人員未經同意私自開車出門發生事故”、“自愿放棄索賠”,最終判定保險公司不用賠錢。
這個結果讓很多汽修從業者感到困惑:
·明明試車是維修的必要環節,為什么保險公司可以不賠?
·汽修店如果不墊付這41萬結果是不是就會不同?
·難道“維修期間”這四個字,就是保險公司的“免賠金牌”嗎?
(相關文章:《汽修工試車撞車,汽修廠墊付41.6萬,保險公司拒賠,“試車未經車主同意,不是合法駕駛”,修車風險劇增?》)
關于前兩個困惑,答案千人千面,核心是立場不同造成的認知錯位,而最后一條“維修期間就是免賠金牌”更是又一個典型的認知誤區。
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多起判例來看,并非所有“維修期間”發生的事故,保險公司都能免責。
01又一修理廠修車出事,險企拒賠被駁回:“維修期間”不是萬能牌
此前,《湖南普法》分享的一起“汽修廠員工擅自將客戶車輛停于火堆之上導致車輛燒毀”案件(后簡稱“火燒車案”),內容是一輛車在車輛維修期間,被修理廠員工擅自將車開出并停至修理廠外的人行道上,卻不小心把車停在了明火火堆上,最終導致車輛被燒毀。
事情發生后,車主李某與修理廠兩名經營者簽訂協議,約定由劉某(把車開出去的人)與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劉某先行賠付了5萬元。但經鑒定,車輛維修費要38萬、遠超車輛15.1萬的總價值。車主再次索賠無果,便將劉某、修理廠及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和開篇提到的“試車撞人案”一樣,這起案件也有兩個共同點:
·事故發生時,車輛也處于保險期內,車主同樣為車輛購買了車損險;
·對簿公堂后,保險公司也是以“事故發生在維修期間”、“修理廠未經車主允許用車”為由拒賠。
但與“試車撞人案”不同的是,這次法院的判決結果完全不同:車主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6萬多,扣除修理廠方面已支付的賠償款5萬,法院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范圍內賠償剩下的11萬多。
顯然,這起案件,為行業、為汽服店提供一個截然不同的責任劃分樣本。
同樣是“維修期間”,同樣是“未經車主允許”,為什么“試車撞人案”中保險公司不用賠,而這起“火燒車案”中,保險公司卻要賠?
首先,需要厘清保險公司拒賠的邏輯。
保險公司所強調的“維修期間”、“未經車主允許”,實際上是為了突出這起事故超出了正常的維修作業范圍,屬于保險合同免責范圍,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一邏輯在兩個案件中是相同的。
但是,法院并不會全盤接受保險公司的這一說法。
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是否在維修期間”這個時間標簽,而在于事故與維修操作之間有無直接因果關系。
在“試車撞人案”中,員工試車是為了檢驗維修質量,屬于維修流程的必要延伸;事故發生在試車過程中,與維修操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因此,法院認定該事故屬于“維修期間”的免責范圍,加之車主事后出具了放棄索賠聲明,保險公司得以免責。
而在“火燒車案”中,劉某擅自將車開出,目的是辦私事而非維修需要;停車時又疏忽大意導致車被燒,但這些行為與“補漆”這項維修作業沒有任何直接關系,既不是檢測環節,也不是維修流程的合理組成部分。
所以,從業者需要更清晰的區分:
·委托保管期間:從接車到交車,修理廠對車輛負有保管義務,但此期間發生的事故不一定屬于保險免責范圍,關鍵要看事故原因是否與維修操作相關。
·維修操作期間:與維修作業直接相關的時段,此期間發生的事故才可能觸發保險免責條款。
此外,即便是車輛處于維修期間,只要停放在公共道路上,保險公司也不可以簡單地以免責條款拒賠。
所以,這兩個案件的對比給行業的核心啟示是:“維修期間”不是保險公司的萬能免責牌。
02這五種情況下,保險公司不能拿“免責條款”拒賠
在門店日常經營當中,任何一個微小失誤都可能引發事故,這些事故一旦發生,往往面臨責任劃分難題,而在涉及保險公司的相關糾紛中,汽服店經常遇到或聽到保險公司以“免責條款”為由拒賠的情況。
然而,“免責條款”并非萬能牌。
站在汽服店經營的角度,我們更需要了解,哪些情況下保險公司拿“免責條款”說事,其實是站不住腳的。
汽車服務世界結合多起司法判例,梳理出以下幾種常見情形:
情形一:事故與維修操作沒有直接因果關系
這是最常見、也最容易為維修廠所忽視的一種情形。
如前文“火燒車案”,員工擅自辦私事導致車輛燒毀,雖然發生在委托保管期間,但與維修操作無關,法院照樣判保險公司賠償。
維修廠在面對保險公司拒賠時,首先要問自己一個問題:這起事故,到底是不是因為修車這件事本身引起的?如果不是,保險公司的免責理由就值得商榷。
情形二:車輛已維修完畢,僅停放待取
如果車輛在前一天已經修好,只是停在店內等待車主擇日來取,期間發生火災、被砸、被盜等事故,保險公司還能以“維修期間”拒賠嗎?答案是否定的,這不屬于免責范圍。
情形三:事故發生在公共道路上
保險公司免責條款通常寫的是“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
營業性場所指的是維修車間、廠房等特定場地,公共道路不屬于營業性場所。因此,只要得到了車主的明確授權(非口頭、非默認),試車等發生在公共道路上的事故,保險公司也不能依據這一條款拒賠。
這一點在“試車撞人案”中雖然因為車主放棄索賠而未能發揮作用,但法律邏輯本身是明確的。
情形四:保險公司未盡到明確說明義務
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對于“維修期間”這類免責條款,保險公司不僅要加粗提示,還要向投保人清晰解釋其具體含義——到底是指“正在維修操作期間”還是“車輛停在廠里的全部時間”?
如果保險公司無法證明自己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維修廠在代理車主處理保險事務時,可以留意保單中是否有相關提示和說明記錄。
情形五:格式條款存在兩種以上解釋
依據《保險法》第三十條,當“維修期間”一詞存在兩種以上合理解釋時,法院應當采用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通常情況下,法院會選擇狹義解釋,即“正在維修操作期間”,而不是“停放在廠里的全部時間”。這對維修廠來說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武器。
03風險管控只是底線,活得好要靠真本事
2026年已經過去三分之一,汽車后市場的基本面愈加清晰,“燃油車保有量增量斷崖式下滑”,“新能源滲透率突破50%”、“客戶維保頻次和預算雙降”三大變化正重塑汽服業生存法則,這是不可逆的事實。
在這種情況下,不同的經營主體有自己的生存規則。
連鎖企業依靠集采優勢、品牌背書、營銷系統和標準化流程,正在加速跑馬圈地,追求極致的運營效率和成本控制。
而特色單店則憑借某一細分領域的技術壁壘,深耕IP打造及客戶體驗,以專業度和口碑守住一方陣地。
而這兩個群體的共同邏輯其實是:要么靠超級效率取勝,要么靠超級體驗留人。
但廣大普通汽服店,大部分都是相似的,既做不到連鎖的規模效應,也達不到單店的技術高度,所以生存法則其實只有一條:回歸價值服務。
所謂價值服務,核心在于讓客戶感受到專業、高效、省心。這些不僅是技術層面的交付,更是管理能力與風險控制能力的綜合體現。
具體而言,需要從三個維度發力。
第一,以技術力及服務力構建利潤護城河。
車主消費愈加理性是事實,然無論是不是價格敏感型客戶,愿意為“一次性解決問題”支付溢價的邏輯始終成立,當車主認識到一家店能夠通過專業的保養、系統的檢測、預防性的維護,讓車輛少出故障、長期保持良好狀態,自然愿意為之持續付費。
第二,以透明服務換取客戶信任。
報價環節分項列明工時費與配件費,杜絕隱形消費;接車時書面確認維修范圍與試車授權,避免事后爭議;施工過程留存影像記錄,交付時逐項解釋維修內容。
新媒體放大所有問題的時代,信息越透明,糾紛就越少。
第三,以規范流程守住安全底線。
這一點汽車服務世界在此前有過詳細闡述,三道防線不可少:①合同規范化;②操作標準化;③證據體系化。
這些防線的核心邏輯是“經驗不能代替標準,默契不能替代流程”,這兩年看到的每一起事故,背后更是實實在在的教訓。(相關文章:《又一起車輛因舉升機側翻事件,汽修店賠償40萬;00后汽修工發生意外,汽修老板賠償72.8萬…做汽修生意安全第一?》)
在做好這些的基礎上,以風險管理能力構筑最后一道防線,是門店不被意外擊穿的根本保障,包括保險配置、現金流儲備、應急預案,這樣才能確保門店在風險來臨時,把損失和被動控制在最小范圍。
2026年,愿每一家用心經營的汽服店,都能在技術、服務、流程、風控力上完成自我提升,在不可逆的變局中找到自己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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