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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宋德明先生全款買下海口一套房,本以為安心等待收房,卻陷入長達十年的訴訟漩渦。房屋因質量問題遲遲無法交付,他起訴開發商逾期交房并獲賠45萬元。然而,勝訴的喜悅還未散去,他卻接連被物業公司、開發商告上法庭。物業費官司中,同一家法院竟作出與之前完全矛盾的事實認定;開發商隨即依據這份“矛盾判決”,反告他“房屋侵占”,索賠115.5萬元占有使用費。
“一套房子,兩份對立判決,三場連環訴訟,這起案件已遠遠超出普通房產糾紛的范疇。”宋先生無奈地說。
針對此事,本網進行了調查核實。
全款買房卻遇“問題房”:法院認定開發商逾期交房
時間回溯至2015年7月,宋先生與海口國賓館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購房合同,全額支付房款。然而,驗房時他發現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地板、墻面、門窗、衛生間均有損壞,室內水電管線未接通,小區整體配套仍在施工,根本不具備法定交付條件。
調查發現,宋先生并未辦理收房手續,而是將鑰匙交由物業公司托管,專門用于房屋維修。他常年定居北京,子女在京上學,從未實際入住。此后數年,開發商反復維修,卻始終無法達到交付標準。直到2021年12月14日,涉案房屋才完成五方竣工驗收。
針對開發商長期逾期交房,宋先生提起訴訟。2024年10月9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4)瓊01民終3684號終審判決,明確認定:2015年7月至2021年12月14日為逾期交房期間,2021年12月14日為房屋合法交付時間,并判決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452550元。該判決已履行完畢。
物業費官司突現反轉:同一法院作出事實認定沖突的判決
2023年12月,小區物業公司將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支付2015年起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及滯納金共計59萬余元。一審法院嚴格參照上述生效判決,認定房屋于2021年12月14日合法交付,宋先生僅需承擔此后的物業費,駁回物業公司2021年之前的訴求。
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令人意外的是,海口中院作出(2025)瓊01民終2734號民事判決,推翻本院此前生效裁判中的關鍵認定,將物業費起算時間提前至2015年,認定宋先生當年已實際占有使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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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院、同一房產、同一時間段,兩份生效判決在‘房屋是否交付/占有’這一核心事實上出現直接沖突。”宋先生的代理律師指出,該二審判決存在多處問題:混淆“鑰匙維修托管”與“正式交房”;物業公司主張的2015-2020年物業費已超訴訟時效,仍全額支持;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系關聯企業,證人存在利益關聯。為此,宋先生向海南省高院申請再審,未被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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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他已向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民事審判監督,并獲受理。
開發商借“矛盾判決”反訴:索賠百萬占房費
2026年1月20日,開發商依托上述存在事實沖突的二審判決,向海口市秀英區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宋先生支付2015年7月3日至2021年12月14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費,索賠金額高達11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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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全款買房,從未實際入住,卻要承擔百萬賠付壓力。”宋先生表示,他認為此次訴訟是基于錯判衍生的惡意連鎖訴訟,開發商意圖轉嫁成本。
據悉,該案已于2026年4月24日在秀英區法院開庭審理。宋先生已全面提交證據,并堅決主張追究相關主體虛假訴訟責任。4月30日上午,本網工作人員致電開發商客服,工作人員稱“這是前股東的訴訟糾紛,不了解情況”后迅速掛斷電話。
律師:同案不同判損害司法公信,關聯企業或涉虛假訴訟
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連大有律師接受本網采訪時指出,本案核心在于2015年7月至2021年12月14日期間房屋是否合法交付。根據相關規定,商品房交付需滿足竣工驗收合格、具備正常使用功能、符合合同標準三條件。涉案房屋2021年12月14日才完成驗收,此前不具備交付條件。業主將鑰匙交物業維修,與“實際占有”性質不同。
連律師認為,(2025)瓊01民終2734號判決在法律適用與事實認定上存在明顯沖突。物業費主張已超三年訴訟時效,且同一法院在先判決已認定“2020年10月9日前的主張過時效”,后續判決卻無視該認定,違反既判力原則。此外,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系關聯企業,開發商敗訴支付違約金后,通過關聯公司訴訟再利用矛盾判決反向索賠,若明知房屋未交付而主張占有使用費,或涉嫌虛假訴訟罪。
連律師建議,宋先生應在占房費訴訟中堅持抗辯,同時向檢察機關提供兩份矛盾判決請求監督,可申請法院中止審理等待監督結果,必要時向海南省政法委、省高院審監部門反映“同案不同判”問題。他同時表示:“法律應保護守約方權益,不能讓購房者為開發商違約‘買單’。相關司法機關應積極作為,糾正錯誤裁判,維護司法公正。”
本網將持續關注該事件的后續進展!
來源:五星網-五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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