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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情節】
陳女士與陳甲、陳乙、陳丙系兄弟姐妹關系,趙先生系陳甲之子。2001年,母親陳老太太單位進行集資建房,陳女士與母親共同出資購買了一號房屋,其他兄弟姐妹均未出資。母親在世時強調約定房屋歸陳女士所有,后母親去世,陳女士不主張所有權,只主張按照出資比例享有房產94%的份額。陳乙同意陳女士的訴訟請求,但陳甲、趙先生不同意,認為房屋是母親生前個人合法財產,且母親有公證遺囑,將房屋全部份額給了陳甲和趙先生。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中,陳女士主張涉案房屋由其與母親共同出資購買,且雙方約定涉案房屋歸陳女士所有,故涉案房屋由其與母親共有。首先,是否出資與涉案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問題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即使陳女士在購買涉案房屋時有出資行為,亦不直接導致其對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權的結果。其次,陳女士主張雙方約定涉案房屋歸陳女士所有,其提交的相關證據內容均為其與母親是否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故無論其證據是否成立,從其主張及證據內容中均不能體現雙方存在共有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再次,陳女士關于與母親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的主張已有生效判決予以駁回,且借名買房合同關系不成立并不能得出涉案房屋系由雙方共有之結論。綜上,陳女士主張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對于房屋所有權權屬存在共有之約定,故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勝訴心得】
作為房產專業律師,我們認為本案再次印證了一個重要法律原則:出資不等于享有產權。很多人以為只要出了錢就當然享有房屋產權,這是完全錯誤的。首先,出資與產權歸屬沒有必然因果關系,出資可能是贈與、借款,也可能是其他法律關系;其次,無論是借名買房還是按份共有,都需要雙方有明確的合意,沒有合意就不能主張產權;第三,生效判決具有既判力,借名買房被駁回后不能換個案由再起訴。在此提醒廣大市民,涉及房產出資一定要有書面約定,明確是贈與、借款還是共同購房,千萬不要想當然。如果確實是共同購房,一定要在房產證上登記為共有,或者簽訂書面的共有協議,明確各自的份額,這樣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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